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禮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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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林禮群,被控一項意圖防止自己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他人罪,違反 《香港法例》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 條例第36(c)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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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433/1999 HCMA43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433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1999年7月16日 裁決日期:1999年7月16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林禮群,被控一項意圖防止自己受到合法拘捕而襲擊他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c)條。 2. 在審訊當日,原審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申請,同時處理另一有關的傳票,即控告上訴人於1991年1月3日在大埔安富道臨時街市外隨地吐痰之傳票。 3. 經審訊後,原審裁判法官裁定兩項罪名均成立。上訴人不服襲擊之定罪,提出上訴。而本席在聽取過雙方律師的陳詞後,已判上訴人得直,原判撤銷,刑罰擱置。 4. 本案的案情其實並不複雜。審訊時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作證,而辯方也有三名證人作證。 5. 原審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裏,已把控辯雙方案情的重點敍述清楚,本席認為無須在此重覆。 6. 在裁斷陳述書裏,原審裁判法官有提醒自己舉證之責任在控方,而上訴人並無任何舉證責任。但問題在於裁判法官是否有依據這重要的基本概念去考慮及衡量控辯雙方的證據。再者,裁判法官在決定接納或否定某證人口供前,有否作出全面及小心的評估,也是必須顧及的問題。 7. 在裁斷陳述書裏,當原審裁判法官評估控方證人的證供時指出:
但當裁判法官在分析辯方證人的可信性時就指出,辯方證人林應深和羅世忠的證供與上訴人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認為兩位辯方證人的口供不可靠。但裁判法官似乎沒有去小心分析辯方證人不一致的地方是否如控方證供方面也一樣可以理解。 8. 依據裁斷陳述書所指,裁判法官不接納林應深的證供是因為他只是在事發中段時才經過。當他見到雙方有身體接觸時,他根本不肯定其中一人是上訴人。他在現場逗留了片刻,往後又聽人說起當日的事情,又到過上訴人處了解事件經過,所以裁判法官認為他的證供是受了別人影響,並不可靠。 9. 但如果小心閱讀法庭記錄謄本,林應深說他是親眼看到其中一個市政人員用腳踩落被告"膝頭哥"後邊的小腿部份。在盤問時林應深也多次說明他睇得清楚。當控方指稱他只是聽別人說被告被人打所以才相信被告有被人打,證人就加以否認,而再次指出是自己看到。最後,他去生果檔,只是去問上訴人「打交打成點,嗰件事點」。裁判法官似乎在沒有詳細的分析下便作出這證人是不可靠的判斷。 10. 對於羅世忠的證供,裁判法官有這樣的說法:
11. 就算羅世忠真是不知道當時與市政人員一起的是上訴人,但問題是他說他見到第二控方證人踢人。在本案中並沒有任何一方提出當時除了上訴人外,還有其他人與在場的市政處人員發生衝突。羅世忠的說法與控方證人的證供是有出入,但可否就單憑上述幾點及說他有誇大上訴人暈低的時間,就全盤否定他的證供呢! 12. 裁判法官在最後又指出,上訴人與其妻子的證供不可靠。因此,他拒絕接納其與控方證人證供不一致的證供。 13. 其實上訴人的妻子李月春當時並不在現場。她只是事後到警署試圖接回上訴人。後來她有將上訴人送院。她說在警署等候時,看到上訴人在二樓,二號房內。因當時房門沒有關上,所以她見到及聽到上訴人向在場警員說自己不舒服,希望可以見醫生,又似乎要嘔吐。 14. 在盤問時,控方並沒有向李女仕指出她在什麼地方有說謊及有不可靠之處。以上訴人的醫生報告來說,上訴人的頭確實有傷,所以當時他有嘔吐的現象也非無可能。裁判法官似乎並沒有足夠理據去否決李女仕的口供。當然,如果李女仕的證供被接納的話,法庭是否可以全盤接納第三控方證人(即警員)的口供,便值得商榷。 15. 再者,裁判法官說到她接納控方第三證人(即警員)的口供。而警員的口供裏有指出第一控方證人的左褲管上有一鞋印。裁判法官認為他的醫生報告也支持控方證人的證供。看來裁判法官是指第一證人的醫生報告。 16. 第一證人說他的傷勢包括大髀有瘀,左邊膊頭也有扭傷。在事發後不到一小時內,證人已在那打素醫院急症部得到治療。而醫生報告中卻只提到證人在聲稱受傷的地方有痛的現象,而沒有提到有明顯瘀痕。所以,醫生報告是否真的明確地支持控方第一證人所說,看來值得商榷。 17. 當然,本席要指明一點,一般在事實方面的問題屬於原審裁判法官的判決範疇。上訴時本席不應隨便否決裁判法官在事實方面之裁決。但在本案中,原審裁判法官似乎以一個並不平衡的態度處理控辯雙方的證供,使本席對有關判決有很大的保留。 18. 在考慮過所有有關的陳詞及裁斷陳述書後,本席決定判上訴人得直,刑罰擱置。
與訟人: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楊美琪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劉大潛律師行轉聘吳建五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