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格貨櫃有限公司 訴 廖錫榕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SA 66/200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January 2002.
1. 今天是威格貨櫃有限公司就兩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之判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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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000066/2001 HCSA65&66/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1年第65&66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開庭 審訊日期:2002年1月30日 判決日期:2002年1月30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 1.今天是威格貨櫃有限公司就兩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之判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2.該兩宗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皆牽涉威格貨櫃有限公司及其一名前僱員廖錫榕。雙方爭訟內容,已在原審審裁官(張威達審裁官)之詳盡判決理據書內詳細列明。基本上爭訟是關於廖先生被公司辭退之真實理由,及公司有否法律依據去即時解僱廖先生,又或假若公司沒有足夠理據即時解僱廖先生,廖先生應得之各樣勞工賠償、福利及欠薪等等。 3.今天代表威格貨櫃有限公司之潘先生,對本席詳細陳述其擬上訴之理由。理由基本上是關於原審審裁官有否錯誤接納廖先生之證供及證據,而不採納威格貨櫃有限公司證人之證供及證據,及各樣雙方對事實方面之爭拗問題。 4.在這一類申請中,《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有規定法庭在何時可批准上訴許可。根據第28(1)條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a)只涉及法律問題;或(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5.本申請上訴許可,不涉及審裁處超越司法管轄權範圍。餘下之申請上訴許可理由,即為申請人認為原審審裁處出錯,而出錯原因只涉及法律問題。如前述,潘先生所陳述之各樣上訴理由,皆為對事實之爭辯,並不涉及法律問題或只涉及法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本席認為本上訴許可申請並不符合《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內之規定,本法庭無權批准上訴許可。故本席駁回今次上訴許可申請。 6.至於威格貨櫃有限公司申請在上訴時擱置執行審裁處之命令,由於本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威格貨櫃有限公司申請擱置執行亦須撤銷。本席頒令撤銷該公司之申請。 7.當然,除因上訴可申請擱置執行外,威格貨櫃有限公司亦可向區域法院申請暫緩執行審裁處之命令,因審裁處之命令一經登記即等同區域法院判決,可以同樣方式作強制執行。而申請暫緩執行,亦應向區域法院申請。 8.如前述,本席駁回上訴許可申請,本席亦撤銷擱置執行之申請。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上訴人代表潘展彪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