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a Giovanna T. Turra 訴 R & R Trade International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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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是被告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張威達2001年12月6日對一宗由申索人提出之申索所作之裁定申請上訴許可。上訴理由已詳列被告人之書面上訴許可申請。今天本席亦聆聽被告人口頭之陳詞,基本上重複上訴申請許可之書面理由。

Case No.HCSA 67/200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Jan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67/2001

HCSA67/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1年第67號

Maria Giovanna T. Turra 申索人
R & R Trade International Limited 被告人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內庭開庭

審訊日期:2002年1月23日

判決日期:200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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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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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今天是被告人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張威達2001年12月6日對一宗由申索人提出之申索所作之裁定申請上訴許可。上訴理由已詳列被告人之書面上訴許可申請。今天本席亦聆聽被告人口頭之陳詞,基本上重複上訴申請許可之書面理由。

2.審裁處之裁決是關於申索人向被告人申索一筆美金5,084元,折合港幣39,554元之貨物買賣佣金。

3.被告人聲稱主審審裁官對申索人之身分作錯誤之決定,將申索金額錯誤看為貨物買賣及轉賣之差價。至於審裁官將申索之金額看為佣金方面,無論是作為從一間名為興發公司或被告人之佣金,皆有違《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關於收授回佣方面的規定。

4.被告人亦提出審裁官錯誤裁定申索金錢之支付並不違法,又或當中所涉之協議並非因申索人向被告人威逼所成。

5.本席同意這些論點牽涉法律觀點,但在詳細考慮本案之文件及證據並審裁官之判案理由書後,本席同意審裁官之裁定及法律論據。換句話說,本席認為被告人擬申請上訴成功之機會率微乎其微。本席亦考慮其他所有有關因素,特別是所牽涉之銀碼數目。本席認為雙方之訴訟糾紛應有一個了結的時間。同時本席亦留意到在審裁官作出裁定後,被告人曾提出覆核裁決,但遭審裁官駁回。如前述本席認為雙方之糾紛爭訟應有了結時間。在行使本席酌情權底下,本席撤銷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

6.至於訟費方面,本席不作任何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張舉能暫委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由黃卓然代表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