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010704/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6 March 2002.
1. 原告人於1976年購入西貢寶琳道馬游塘村58號村屋(「該村屋」或「原告人的村屋」)。該村屋座落於丈量約份第401約地段第535號(「該地段」)。她稱她是該村屋旁邊另一構築物(「該構築物」)的業權人,而該構築物亦位於屬於她的該地段內。原告人指被告人於2000年10月17及18日拆毀屬於她的該構築物,並向被告人索償。被告人的抗辯理由為該構築物實位於該地段毗鄰的政府土地上,而被告人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8章《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清拆該構築物。本案的關鍵爭議點為(一)該構築物是否建在屬於原告人的該地段內或是在政府土地上;及(二)被告人是否按照《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的程序拆除該構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