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207/2002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September 2004.
1. 2000 年12月30日,原告人胡麗霞在HCA10704/2000案向被告人(地政總署署長)發出傳訊令狀。傳訊令狀內的申索陳述書指,地政署無理拆毀原告人家園的民房、家用電器及財物,又無理要求收地,嚴重地經常性困擾及嚴重地損害原告人,因此她要求被告人作出一切費用和損失的賠償和還回原告人既有的產業權。在同日的“起訴狀”中,原告人指,2000年10月17日及18日,地政署人員強行毀破她家大門及闖入破壞原告人的民房、家具、電器及電燈等物,故她要求損害賠償及道歉。該“起訴狀”亦指,地政署違反了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人權法》”)第1條及第14條和《基本法》第120條等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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