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鑑源 訴 董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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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乃本案的原告人。上訴人在1999年4月7日在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向被告人追討數達貳仟萬元的款項。被告人認為訴訟並無合理"訟因",在1999年4月28日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訴訟。聆案官經聆訊後,在1999年7月30日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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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05658/1999 HCA5658/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565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1999年10月26日 宣判日期:1999年10月26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乃本案的原告人。上訴人在1999年4月7日在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向被告人追討數達貳仟萬元的款項。被告人認為訴訟並無合理"訟因",在1999年4月28日提出申請,要求撤銷訴訟。聆案官經聆訊後,在1999年7月30日頒令:-
2. 原告人不服原判,在1999年8月4日提出上訴。 3. 在本案呈交法庭存檔之"索償聲請書",言詞不清、論據混亂,反映文件的草擬者思緒混淆。經本席多番閱讀後,"索償聲請書"內容大意是指原告曾遭疏忽失職的醫生殘害,唯指控並未指出有關的細節,如涉及的日期或期間,或醫生如何疏忽失職等。此外,"索償聲請書"似乎亦指法律緩助署用無牌醫生陷害原告。而與本上訴有直接關係者,乃"索償聲請書"並無指出本案被告人為何應負上法律責任。 4.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認為聆案官的命令完全正確,此上訴亦應被駁回。
上訴人:何鑑源,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律政司委派政府律師何展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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