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發展有限公司 訴 和域臺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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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人要求獲得答辯人的文件的副本。該些文件為由法團主席和司庫簽署的 周年財政預算 、經審計之 收支表 、以及過去6年的收支概算表。

Case No.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BM000076Y/1999

[中譯本- Chinese Transl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1999年第76號

(申請人)

大廈發展有限公司

(答辯人)

和域臺業主立案法團

主審 : 李何禧蓮暫委法官、盧偉光審裁員

聆訊日期 : 1999年10月25日

宣判日期 : 1999年12月24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九龍和域道5號和域臺D座D71室的業主。

2. 答辯人是和域臺業主立案法團。

3. 申請人要求獲得答辯人的文件的副本。該些文件為由法團主席和司庫簽署的周年財政預算、經審計之收支表、以及過去6年的收支概算表。

4. 1999年8月2日,雙方出席了土地審裁處的聆訊。經澄清後,是次申請最終確定為大廈發展有限公司要求取得1993年至1998年之財政預算及經審計帳目。

5. 答辯人的代表是和域臺業主立案法團的秘書。他從1997年起擔任法團秘書至今。他告知本審裁處1998年以前根本沒有擬備財政預算,也沒有聘任核數師。答辯人於1998年11月才聘請核數師為自1996年起的帳目核數。1997年8月以前並無擬備完整之資產負債表。過往之管理委員會曾僱用一經理人,但該經理人早已離職。文件據稱已交予這前任經理人。現任管理委員會接管時,移交給委員會的文件不多。

6. 雙方於1999年10月25日再次出席土地審裁處之聆訊。申請人告訴審裁處,除1993、1994、1995年之經審計帳目及1996至1998年之周年財政預算和收支概算表外,它已經收到要求的全部文件。

7. 答辯人已經提供了1996至1998年之經審計帳目、1998年和1999年之周年財政預算、1996年2月至12月及1997年3月、6月、8月至12月及1998年1月至12月之收支表。據答辯人的代表稱,上述文件是答辯人所管有的全部文件。

8. 雙方並無爭議一份公契(“有關公契”)已於1970年10月23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9. 申請人指“有關公契”規定管理委員會須履行某些職責。根據第7(ii)(c)段,管理委員會須擬備周年財政預算。根據第7(v)(a)段,管理委員會須維持一管理基金銀行賬戶、備存一收支表及其概算表、及於任何業主給予委員會合理時間的通知後交出上述文件供其查閲。第19段也提述了為管理委員會備存妥當之收支表,及業主查閲該表之權利。申請人亦曾提述“有關公契”附表5之第1及第5段。

10. 申請人認爲“有關公契”第7(iv)段使管理委員會承擔須就其不遵守“有關公契”向業主作出賠償的法律責任。

11. 現將該段摘錄如下:

“根據本公契委任之管理委員會及專業經理人均毋須為任何不涉及刑事責任、不忠實行爲或故意疏忽之作爲、行動、及依據或看來是依據本公契而做或不做的事宜或事情對個別或全體業主、或透過任何業主、在任何業主之下、以信託形式或其他形式替任何業主提出申索的人承擔個人法律責任;而和域臺之業主須就任何人提出之一切因該處所及建築物之管理、維修及投保事宜、或在不涉及刑事責任、不忠實行爲或故意疏忽的情況下管理委員會及專業經理人按或不按本公契履行其職責及義務而直接或間接引起之訴訟、法律程序、申索及要求對根據本公契不時委任之管理委員會及任何專業經理人作出完全而有效的彌償。”

12. 沒有證據顯示管理委員會或專業經理人作出了任何涉及刑事責任、不忠實行爲或故意疏忽的作爲。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沒有遵守“有關公契”中的某些規定,涉及任何刑事責任、不忠實行爲或故意疏忽。本案證據顯示,現任管理委員會並沒有申請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

13. 申請人要求答辯人交出有關文件。答辯人已盡其所能提供該些文件。申請人除此以外並無尋求其他濟助。

14. 本審裁處不作任何命令。

李何禧蓮

盧偉光

土地審裁處法官

土地審裁處審裁委員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