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發展有限公司 訴 和域臺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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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請人要求獲得答辯人的文件的副本。該些文件為由法團主席和司庫簽署的 周年財政預算 、經審計之 收支表 、以及過去6年的收支概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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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076Y/1999 [中譯本- Chinese Translation]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1999年第76號
主審 : 李何禧蓮暫委法官、盧偉光審裁員 聆訊日期 : 1999年10月25日 宣判日期 : 1999年12月24日 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九龍和域道5號和域臺D座D71室的業主。 2. 答辯人是和域臺業主立案法團。 3. 申請人要求獲得答辯人的文件的副本。該些文件為由法團主席和司庫簽署的周年財政預算、經審計之收支表、以及過去6年的收支概算表。 4. 1999年8月2日,雙方出席了土地審裁處的聆訊。經澄清後,是次申請最終確定為大廈發展有限公司要求取得1993年至1998年之財政預算及經審計帳目。 5. 答辯人的代表是和域臺業主立案法團的秘書。他從1997年起擔任法團秘書至今。他告知本審裁處1998年以前根本沒有擬備財政預算,也沒有聘任核數師。答辯人於1998年11月才聘請核數師為自1996年起的帳目核數。1997年8月以前並無擬備完整之資產負債表。過往之管理委員會曾僱用一經理人,但該經理人早已離職。文件據稱已交予這前任經理人。現任管理委員會接管時,移交給委員會的文件不多。 6. 雙方於1999年10月25日再次出席土地審裁處之聆訊。申請人告訴審裁處,除1993、1994、1995年之經審計帳目及1996至1998年之周年財政預算和收支概算表外,它已經收到要求的全部文件。 7. 答辯人已經提供了1996至1998年之經審計帳目、1998年和1999年之周年財政預算、1996年2月至12月及1997年3月、6月、8月至12月及1998年1月至12月之收支表。據答辯人的代表稱,上述文件是答辯人所管有的全部文件。 8. 雙方並無爭議一份公契(“有關公契”)已於1970年10月23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9. 申請人指“有關公契”規定管理委員會須履行某些職責。根據第7(ii)(c)段,管理委員會須擬備周年財政預算。根據第7(v)(a)段,管理委員會須維持一管理基金銀行賬戶、備存一收支表及其概算表、及於任何業主給予委員會合理時間的通知後交出上述文件供其查閲。第19段也提述了為管理委員會備存妥當之收支表,及業主查閲該表之權利。申請人亦曾提述“有關公契”附表5之第1及第5段。 10. 申請人認爲“有關公契”第7(iv)段使管理委員會承擔須就其不遵守“有關公契”向業主作出賠償的法律責任。 11. 現將該段摘錄如下:
12. 沒有證據顯示管理委員會或專業經理人作出了任何涉及刑事責任、不忠實行爲或故意疏忽的作爲。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沒有遵守“有關公契”中的某些規定,涉及任何刑事責任、不忠實行爲或故意疏忽。本案證據顯示,現任管理委員會並沒有申請人所要求的全部文件。 13. 申請人要求答辯人交出有關文件。答辯人已盡其所能提供該些文件。申請人除此以外並無尋求其他濟助。 14. 本審裁處不作任何命令。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