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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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被票控三項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則)》的65(1)和15(b)條,經過歷時六日的審訊之後,被裁判官裁定三項控罪全部成立,每項控罪分別被罰款15,000 元、10,000元和10,000元,並需另繳堂費。

Case No.HCMA 990/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990/1999

HCMA990/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990號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STS 1190-9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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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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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鍵基

聆訊日期:1999年12月21日

宣判日期:1999年12月21日

發下宣判理由書日期:200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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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判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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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上訴人中國建築工程總公司被票控三項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工廠及工業經營(電力規則)》的65(1)和15(b)條,經過歷時六日的審訊之後,被裁判官裁定三項控罪全部成立,每項控罪分別被罰款15,000 元、10,000元和10,000元,並需另繳堂費。

2. 事情發生在上訴人負責工程的巿政局文物博物館地盤,在1998年8月19日因為地盤內的消防水泵漏電,導致一名工人觸電死亡。經調查後,上訴人被票控三項前述的罪名。

3. 審訊時候,控辯雙方總共傳召了十三位證人,其中包括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

4. 裁判官在判詞內證據評估一欄,有以下的說法:

「控方證人專家給了很詳細的證供,亦使我明白了整件案情如親入其境。」

稍後又說:

「我提醒這一件是工業意外,有一位工友觸電死亡,但不能因為對此對任何人存偏見之心。」

到此為止他的觀點都是正確的。但是裁判官在他的結論中說:

「但作為裁判官,亦如陪審員一樣,可以用一個普通人平常心的看法,此平常心則是普通合理之人均所有的客觀論。當這普通人聽過所有的證供、見過所有的證據,他一定會裁定被告三項罪名成立。」

5. 在審訊的時候,裁判官是身兼法律和案中事實的裁決者,但是在整份裁斷陳述書內,他對三張傳票控罪的法律舉證要求和他的定罪基礎竟然隻字不提,這一點足以令本席感到不安。裁判官在本案沒有作過任何一項的事實裁決,亦沒有提到為何接受控方的專家,而拒絕接受辯方專家的理由。不論在他口述判詞和事實裁斷書內,他都沒有對證供和證據作任何分析,單憑他籠統地說自己已仔細和慎重考慮了雙方證據和陳詞,並不足以使別人相信他確曾考慮過有關的案情。

6. 本席感覺原審裁判官對審理本案所取的態度實在是欠缺說服力,他在歷時六日的審訊過程之中,單以寥寥數篇的事實裁斷書,而大部分的篇幅只是重複傳票中所列出的罪名和控方證人證供撮要來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這顯然是並不足夠的。綜觀他的口述裁決內容和書面的事實裁斷書,本席認為裁判官定罪的基礎是不穩當和不安全,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將罰款和堂費命令擱置。

(彭鍵基)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與訟人:律政署政府律師曾若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張雅棣律師行委托黃達華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