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ng Kit Yee and Another 訴 陳義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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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名申請人是九龍灣偉業街 33號德福花園M 315室(“處 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1年4月 5日起至2003年4月4日止,而處所的租金是每月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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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D003481/2001 LDPD 3481 OF 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1年LDPD第3481號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3月27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二名申請人是九龍灣偉業街 33號德福花園M 315室(“處 所”)的業主;答辯人是處所的租客。處所的租賃期是由2001年4月 5日起至2003年4月4日止,而處所的租金是每月8,000元。 2.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收樓,因為答辯人自2001年10月5日起 便沒有繳付租金。 3.對上述的申請,答辯人在反對通知書提出以下的抗辯 :
4.答辯人聲稱他已於2001年11月6日在廣州將16,000元的現金交予高錫添,作為2001年10月5日至12月4日的租金。高錫添則否認有這回事。 5.答辯人的証供 2001年11月5日,高錫添(“高”)致電給他。高說他是在廣州,而當時答辯人是在深圳。高指他沒有繳交租金,並要求他處理租金之事。答辯人說他會在翌日上廣州與他處理該事。第二天中午在到達廣州後他致電給高。有一個說普通話的男子接電話。該男子說高不在,但高會在稍後回覆他的電話。15分鐘後高致電給他,並問他在那裡;答辯人說他是在廣州,高叫他前往他的店鋪。約2時許他到達高的店鋪;該店鋪名為米蘭時裝。高問他為何那麼久不繳交租金。他反問高他如何處理他的租單。高說他會寫租單給他,但他先要繳交租金;其後他便交 給高16,000元作為2001年10月5日到12月4日的租金,而高亦將 16,000元的租金收據交給他,但他已把該收據遺失。 6.當被問及他怎樣知道高的店鋪在那裡時,他說高在5號(11月 5日)致電給他,所以他知道高的地址。他覆述當時的情況:當日有兩個電話,第一個電話是高打給他的。高向他追討租金。他反問高如何處理他的租單。高說他的太太有寄給他。他說他沒有收到。答辯人說他在翌日會上廣州,與高處理此事,但根據他的証供,高沒有告訴他米蘭時裝的地址,而在11月6日的電話,高亦無告訴他“米蘭時裝”的地 址,他怎樣知道去那裡找高? 6.1當再被問及他怎樣知道高的地址時,他說在(2001年)10月 終,高致電給他,向他追租,答辯人反問他他為什麼他多次沒有把租單寄給他。高叫他先交租。他問高在那裡,高說他在廣州。他問他的地址在那裡,過了數天後他會上來找他,高便說廣州賓館二樓米蘭時裝。 6.2在11月1日,他打電話給高太(曾潔儀),告訴她洗手間有問題。高太說“得啦”“得啦”。12月1日,他再致電給高太,指厠所有漏水的問題,叫她派人視察。高太說處所已租了給他,該事由他處理。 7.高說他是在2002年2月6日在法庭內才第一次遇見答辯人。他指出答辯人自稱將16,000元租金交給他的事從來沒有發生。 8.案情分析 在11月5日電話談話中,答辯人完全沒有提及他何時會到達廣州找高,而高亦沒有提及此點。高既然致電給他向他追租,很自然地他必會問答辯人在11月6日他會在何時找他,以便他可以安排時間與答 辯人見面,以處理欠租之事,但答辯人完全沒有提及這方面的証供。答辯人的証供難以令人置信。 8.1答辯人說他在10月終曾向高說他會在數天後會上廣州找高。如這是真的,當高在11月5日致電給他時,高自然地會問他他為何不上廣州找他解決租金之事,因為他在10月終時曾這樣向他說過的,但根據答辯人的証供,當高於11月5日致電給他時高完全沒有提及這點,好像 10月終之事完全沒有發一樣。這亦是令人難以置信的。 8.2毫無懷疑本席裁定答辯人不是一個誠實的人。有關他繳付予高16,000元的証供是不可信的,故此本席裁定此事並無發生。 9.處所的書面租約並無規定發給租單是繳付租金的先決條件。租 約亦無規定業主必須先修妥厠所漏水之處租客才須繳交租金;即使根據答辯人的証供,厠所的問題是在11月1日才發生,但是當時他已欠交10月份的租金。本席裁定答辯人祇是藉此作為拒絕繳交租金的理由而 已。 10.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裁決申請人的申請得直。 11.在審訊之前,答辯人同意如果本席裁決他欠交租金,他存入法庭的24,000元可用作抵銷欠租之用。 12.本席頒佈下列的命令 :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缺席。 答辯人:親自應訊。(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