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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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特委裁判官裁定,無合理辯解而在禁區內駕駛汽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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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71/1999 HCMA 97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97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ESV102號)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1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1月22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特委裁判官裁定,無合理辯解而在禁區內駕駛汽車,罪名成立。 2. 於1999年2月12日,上訴人在德輔道中近銀行街之禁區內駕駛汽車。他的抗辯理由為豎立的路標不清晰。他認為地面上應漆上只准左轉箭咀,才不會誤導司機。在上訴時,他並展示在大埔另一類路標之相片為證。他稱他曾向有關當局投訴。最近,該處的路標已有改善。現時,除原有在路左邊的路標外,更在路中加多一個路標,而路標上更劃有私家車及電單車的符號。本席也認為現時的路標展示得更為清晰。 3. 本席認為原審特委裁判官所用的測試正確。原審特委裁判官認為應考慮的問題是在當時的現塲環境,路標的位置及清晰度,上訴人能否提供合理辯解。本席認為當時雖然只得一個路標,但路標的位置清楚易見。當然,在路中多添一個會更為理想。該路標面向德輔道的汔車,而豎位在德輔道已剛過銀行街街口處。所以一位司機應意會到該路標之限制是適用於該路標後之德輔道,而非在該路標前左轉入的銀行街。雖然展示路標的情況未盡理想,但亦無含糊之處。所以本席認同原審特委裁判官的裁斷。本席認為上訴人未能提供合理辯解,因而駁回他的上訴。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應訊 上訴人郭偉明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