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梁耀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92/2001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December 2001.
1. 申請人梁耀生於區域法院承認第4、6及第10項控罪,即是三項行使用虛假文書罪名;第5、7及第11項控罪,即是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他亦承認第13項控罪,即是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名。每項罪名被判監兩年,同期執行。此外,申請人又承認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証罪名,被判監8個月,分期執行。現在申請人申請許可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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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92/2001 CACC292/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29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1203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判案書日期: 2001年12月27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梁耀生於區域法院承認第4、6及第10項控罪,即是三項行使用虛假文書罪名;第5、7及第11項控罪,即是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他亦承認第13項控罪,即是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名。每項罪名被判監兩年,同期執行。此外,申請人又承認一項管有他人身分証罪名,被判監8個月,分期執行。現在申請人申請許可減刑。 2.申請人提出的減刑的理由有兩點。第一點是刑期太重;第二點是第14項管有他人身分証的刑期不應分期執行。 3.申請人有多次犯案記錄,其中7次與偷竊,搶劫及入屋犯法罪等罪行有關。法官判刑共兩年八個月。從整體刑期來看,兩年八個月並非是明顯的過重。法官命令第14項罪名的刑期分期執行,也符合判刑原則,一般而言,管有他人身分証罪名的判刑都是與其他罪名的判刑分期執行的,所以申請人的兩項上訴理由是沒有可爭議的地方,本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覃民輝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上訴許可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