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玲 訴 興百世(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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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一宗申索中的申索人,在該申索中上訴人向被告人追討 $1,000.00,惟審裁官經審裁後,裁定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此項申請,要求批准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2/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000002/2000

HCSA 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民事上訴案2000年第2宗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3500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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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 申索人(上訴人)
興百世(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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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0年3月1日

宣判日期: 20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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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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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乃小額錢債審裁處一宗申索中的申索人,在該申索中上訴人向被告人追討 $1,000.00,惟審裁官經審裁後,裁定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向高等法院提出此項申請,要求批准提出上訴。

2. 與訟雙方並無爭議的是上訴人在1999年8月1日向被告人購買了一部物理治療機,貨款為$25,000.00。上訴人即時付了$1,000.00訂金,所以餘款應為 $24,000.00。被告的員工黃先生在1999年8月9日將貨物送交上訴人,而上訴人在當時清付了餘款。

3. 與訟雙方的唯一爭議點是上訴人是否曾給予黃先生$25,000.00(而不是 $24,000.00)。上訴人作供時聲稱,她忘記了她早前已付$1,000.00訂金,故多付了 $1,000.00給黃先生。黃先生(辯方的其中一位証人)則作供稱,他只收到上訴人 $24,000.00。簡單而言,審裁官在裁定上訴人敗訴時,信納了黃先生的証供,而拒絕接受上訴人的証供。

4. 本席翻閱過有關的審訊紀錄及判案書,認為審裁官有充分的証據基礎作出以上的裁斷,而他所採納的分析方法亦並無錯誤。

5. 上訴人在提出此項申請時,指審裁官的裁斷超越其司法管轄權範圍。基于以上所述各點,本席認為審裁處不獨沒有超越其司法管轄權,在法律論點上亦無犯錯,故決定駁回此項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人 :王玲,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