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仁根

Case No.CACC 293/199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2 Oct 199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000293/1997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293/97

香港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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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羅仁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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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原訟法庭法官王見秋,楊振權

聆訊日期: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宣判日期: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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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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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詞):

1. 上訴申請人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五年半,現在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及減刑。

2. 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晚上九時十五分左右,兩名軍裝警員正在街上巡邏,在中環環球大廈地鐵站出口處截停上訴申請人。申請人意圖逃跑,遭警員追捕後被擒獲,經搜查後被發覺在所持的手提袋內有一張雜誌紙包裹著兩個裝有兩顆粒狀物質的透明袋及三個裝有白色粉末的透明袋,於是警員將申請人拘捕。經警誡後申請人承認藏有這些毒品,不過只是供自己吸食的。在警署內接受警員調查的時候,申請人在警誡下對警員稱當日他在筲箕灣以港幣一萬六千元向一名叫「文仔」的男子購買這些毒品,可供他十五日之用。警員在申請人身上並發現大約五千八百元左右的現金。

3. 申請人身上之毒品經過化驗後發覺藏有109.04克之混合物,內含33.74鹽酸海洛英。

4. 在審訊時上訴人作供,他的供詞與他的警誡口供頗有出入。他承認毒品是在他身上搜出,那是他在筲箕灣買來自用,共花去七千七百元,足夠他兩個月之用。申請人在接受盤問時又解釋他的經濟狀況:他是一個清潔工人,月入約八千多元,除去家用、房租及日常費用外,每月約有三千元可供吸食毒品之用;他的僱主亦知道他是一個吸毒者,同意每兩個月才給他支付薪金一次。今次他是用去兩個月剩下的工資約七千多元來買這些毒品。

5. 主審法官拒絕接受申請人的口供,並接納控方的証據,其中包括一個專家有關毒品零售價的証據。申請人提出兩點上訴理由,第一,就是主審法官無理由接納專家的意見,因爲專家並沒有提及他資料的來源,亦無詳細說明毒品在零售時的情況,是什麼價錢,所以不可以依賴專家的証據証明申請人所講的話是不對的。第二點上訴理由是主審法官不應該拒絕接納他自辯有關每兩個月收取薪金一次的証據,因他是在長洲居住,亦在長洲工作,得到僱主的協議是合情合理的事。

6. 主審法官已經詳細考慮過所有的証據,雖然並不接納申請人之供詞,但亦有考慮控方証據之可信性,究竟有沒有疑點,然後才定申請人有罪,所以我們認爲法官並無對申請人有任何偏見。

7. 首先,申請人在警署內的警誡口供及他在法庭上的供詞前後矛盾,尤其是有關他的經濟來源,法官其實對申請人的証供已經經過慎密考慮。申請人所講之經濟情況根本是不可接納的,我們不相信一個僱主明知其僱員是一個吸食毒品者而可以兩個月才發工資給他。而且根據申請人所說,以月入八千元來算, 除去他自己日常費用之後,如果剩下三千元作爲吸食毒品,他大可以量入爲出分期購買毒品,而不須靠僱主的協議去每兩個月才去購買毒品。根據他的口供,兩個月只可以運用七千元左右,而事實上在他身上所搜出之毒品,就算不是專家所說價值二萬九千元,亦大大超過七千元或根據他在警誡口供所說的一萬六千元。因此主審法官是絕對有理由不接納有關申請人的經濟來源及狀況的供詞,包括他與僱主的協議。

8. 至於專家的証據,法官亦已詳細考慮,在判詞的第四頁內,有以下的意見:

"就這點,証人作供時亦已經清楚指出,資料來源是靠毒販和靠警方臥底証人向毒販購置毒品,所以集合了價錢等資料,然後從整個香港的實際角度來辨別資料的可信性之後,才利用這些資料做報告的。控方証人處理這類資料,對象是向警察局內部,各行政有關機構和其他地方執法機構提供資料。不是單爲這件案件處理的資料。本席認爲証人所作的証供是真實的。"

9. 我們認爲主審法官對於專家的口供有很正確的評估,在這樣敏感的問題上面,專家根本沒有可能向法庭詳細講出他的資料來源,例如是誰或在何地方供給資料的。其實在判詞內已經寫明資料是來自毒販及警方的臥底証人,所以已經有足夠証明這位專家所述是有可靠性的。

10. 我們認爲申請人的兩點上訴理由全無根據,主審法官的定罪理由相當充分,所以上訴申請遭駁回。

11. 至於申請人要求減刑,所提出的理由是他於一九九七九年在國內結婚,現有兩名兒女,分別是十四及十五歲,剛巧已得到批准來港,如果申請人須要坐牢的話,妻子及兒女均沒有人照顧,所以要求上訴庭減刑。

12. 以上所說的理由其實在主審法官面前已經提出,法官亦已知悉。從申請人以往的紀錄看來,他曾經因爲許多項的毒品罪名先後在監獄服刑,在觸犯本案中的罪行時,申請人應該很明白涉及毒品的後果是怎樣的,亦知道根據毒品的數量一經定罪會被判長期的監禁,因此應一早便了解家人間接會受影響。主審法官以毒品的數量,採用量刑起點是六年半是非常正確,如果採用七年作起點,上訴庭亦不會有不同意的地方。主審法官顧及申請人的家庭背景和他在開始時已經承認管有毒品,將刑期減至五年半,我們認爲是非常適當,所以申請上訴減刑亦同時駁回。

(陳兆愷) (王見秋) (楊振權)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上訴申請人:羅仁根,自辯

上訴答辯人:律政司由黃崇厚高級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