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新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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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兩宗不同案件各承認一項出售盜版光碟控罪,而被裁定每項控罪服刑8個月,其中4個月則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2個月。判刑後,代表他的律師指出上訴人當時正因另外3宗同類型案件服刑。裁判官再頒令該12個月刑期中的2個月與他當時所服的刑期同期執行,即他只須多服1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而上訴。

Case No.HCMA 269/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Apr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69/2000

HCMA268/2000 & 26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上訴司法管轄權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268及269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2000年第914及9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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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新強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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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4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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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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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兩宗不同案件各承認一項出售盜版光碟控罪,而被裁定每項控罪服刑8個月,其中4個月則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12個月。判刑後,代表他的律師指出上訴人當時正因另外3宗同類型案件服刑。裁判官再頒令該12個月刑期中的2個月與他當時所服的刑期同期執行,即他只須多服10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判刑而上訴。

2. 在判刑理由書中,判刑裁判官沒有提及他12個月判刑中的2個月是與他當時服的判刑同期執行,而懲教處則認為他12個月的刑期與他正在服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在翻閱錄音謄本後,本席確認上述第一段的判刑才是裁判官當日的判刑,而判刑理由書所述的判刑為手文之誤。

3. 上訴人自1998年10月起共干犯同類盜版罪行5次。其中依他干犯時序的第1、2、5次罪行,已於較早前被判刑。而第3及4次罪行,則因版權調查延誤,於稍後時間才作起訴。上訴人稱,若他第3及4次干犯的控罪能於較早時與其他的控罪一起判刑,他的總刑期會為較短。

4. 上訴人於干犯是次罪行前已有2次同類型前科。他雖面對檢控,卻肆無忌憚,在同一地點干犯同一罪行。

5. 盜版行為比一般盜竊更為嚴重,而令香港國際聲譽蒙塵。裁判官按上訴庭於彭志華一案中採納12個月為量刑起點,及因他認罪而給予3份1的減刑,實為恰當。

6. 裁判官把兩項判刑中的4個月同期執行,已顧及到總體判刑原則。由於上訴人當時正服刑,他再把12個月判刑中的2個月與當時服的刑期同期執行,亦屬恰當。若上訴人是次控罪與較早前的控罪一起判刑,總刑期亦會一樣。所以本席把他的上訴駁回。

(杜溎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萬德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