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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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天文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另要賠償$2,500。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Case No.HCMA 526/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pr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26/1999

HCMA 526/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526號

(原本案件編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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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答辯人
梁天文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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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2000年4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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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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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梁天文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名成立,被判罰款$3,000,另要賠償$2,500。上訴人不服定罪,現上訴要求推翻定罪。

2. 控方指稱上訴人在1999年3月14日零晨時份,在香港灣仔謝斐道77號門外用腳踢向一部停泊在咪錶車位的私家車EH8054的車門,令私家車受損。私家車車主是余鴻偉先生,事發時他是和兩名朋友一起。他指稱當他們走向私家車時,親眼看見上訴人用腳猛力踢向私家車的車門邊,令到“一塊油”跌下。

3. 當余先生問上訴人為什麼要踢他的車時,上訴人這樣回應:「踢你車咪踢你車囉,喺又點?」其後余先生要求上訴人賠償$1,500,上訴人表示無錢,但是願意將私家車拿去修理。最後上訴人只是願意賠償數百元,但該建議未為余先生接受。

4. 除了余先生之外,他的兩位朋友都在原審時作供,亦有接受辯方的盤問。這兩名朋友都指稱他們目睹上訴人的行為,他們亦指出事發時,上訴人是與一名西人和一名印巴籍的女子一起,而當時上訴人是和該名印巴籍女子爭執。

5. 上訴人在原審時否認他是和其他人一起,他指稱是突然間看到余先生和他兩名的朋友向他走近,他否認有踢過余生先的私家車。他指稱他只是介紹余先生去修理他的汽車,但沒有答應支付修理費。

6. 原審裁判法官詳細考慮分析過雙方的證供。原審裁判法官認定余先生和他的朋友都沒有任何動機作偽證去陷害上訴人,所以他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當然就事實方面的裁定,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機會觀察到證人在作供時的神態來考慮有關證人的證供是否誠實可靠。

7. 根據案件的整體證供,原審裁判法官是有權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而否定上訴人的證供。根據控方證人的證供,裁定上訴人有罪是一個正確及合理的決定。對上訴人被定罪,本席不覺有任何不妥之處,亦沒有任何不安的感覺,所以上訴須要被駁回,維持原判。

楊振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出席: 上訴人,梁天文,無律師代表

楊美琪,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