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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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1999年11月11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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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59/1999 HCMA 1259/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編號1999年第1259宗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1999年1115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2000年4月15日 宣判日期:2000年5月3日 _______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於1999年11月11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唯一可以敍述事發過程是控方第一證人。他的證詞十分簡單,他見到傷者在距離他大約20至25呎的行人路以普通速度行出馬路,行大約兩步後被上訴人的私家車右邊車身撞倒,他聲稱意外發生在一瞬間。他不知當時車速,也聽不到有響號或煞車聲。上訴人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喚他人作證。 3.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作出了以下總結:-
4. 在法庭判上訴人駕駛不小心時也作出了以下的陳述:
5. 基於上述兩段陳述,上訴人第一及第二點上訴理由是:-
6. 在判案時裁判官已清楚提醒自己如下:-
所以當裁判官作出上列兩項陳述時他只是作出事實上的顯然論據,她並沒有將舉證責任加諸於上訴人身上。在舉證責任上,裁判官並沒有出錯。因此第一及第二點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7. 第三,四及五上訴理由是關於事實上的裁斷。 8. 第一證人作供時在法庭數碼錄音謄本關於意外發生經過有如下的描述:
9. 由上述證供可見第一證人並不知道那意外是怎樣發生的,他並沒有注意到上訴人的車是怎樣撞倒傷者。 10. 這證人在第5頁G-J講傷者
11. 他只說「應該係行緊出嚟」那表示他並不肯定,但到第6頁F他描述事發時他「主要就見到個人同埋聽到佢嘅聲,係同一時間發生嘅」。 12. 這段供詞與他在先前講傷者以普通速度行出來是互相矛盾,而裁判官並沒有考慮這一點。 13. 再者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9頁第二段及總結時有提及「屋邨林立附近有行人過路處的路面上應預見有行人過馬路」,這只是第一證人自己對當地地勢的了解,裁判官並沒有證據支持她的論據即「被告應預見隨時有人從該處橫過馬路」因為上訴人並沒有作證,所以裁判官並無可能知道上訴人對那段路的認識有幾多來判斷他應預見有行人過馬路。 14. 本席對這次意外極表十分遺憾,對傷者也寄以無限同情,但基於唯一目擊證人之口供關於事發經過前言與後語有互相矛盾之處而裁判官並未有對這一點加以考慮和解釋,本席認為在這情形下裁判官之判決並不穩當。因此本席判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與罰款及擱置吊銷駕駛執照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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