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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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巫美嬌女士承認兩項管有應課稅品罪。控罪涉及一共有4,400支應課稅的煙。裁判法官就兩項控罪判上訴人5個月監禁,加上分期執行的3個月緩刑令,總刑期為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法庭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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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03/2000 HCMA20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0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440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2000年4月15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巫美嬌女士承認兩項管有應課稅品罪。控罪涉及一共有4,400支應課稅的煙。裁判法官就兩項控罪判上訴人5個月監禁,加上分期執行的3個月緩刑令,總刑期為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法庭減刑。 2. 上訴人在她的陳詞中,要求法庭考慮她的家庭背景與及她丈夫和兒子的情況,亦希望法庭給予最後的一次機會,讓她能輔導她的兒子入學後,再找一份正當的工作。上訴人的背景,實在值得同情。裁判法官亦在其陳述書描述過上訴人的家庭慘況:她的丈夫和兒子都屬輕度弱智人仕,而兒子更有視力受損的問題。因此,裁判法官絕對無忽略上訴人的苦處。但他在陳述書裏第7段指出如下 :
3. 本席同意裁判法官的分析及結論。其實這兩項罪名,原本可被判監8個月,但裁判法官已將刑期調低至5個月。至於緩刑令分期執行的決定,本席認為恰當。上訴人已多次重犯,以往亦得到法庭的輕判,但似乎並無效用,反而使上訴人存有僥倖的心理,繼續以此為幫補家計的方法。 4. 本席認為今次的判刑並無在原則上出錯,亦非過長,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律政署政府律師陳立思代表 上訴人:巫美嬌,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