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巫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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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巫美嬌女士承認兩項管有應課稅品罪。控罪涉及一共有4,400支應課稅的煙。裁判法官就兩項控罪判上訴人5個月監禁,加上分期執行的3個月緩刑令,總刑期為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法庭減刑。

Case No.HCMA 203/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03/2000

HCMA20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0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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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巫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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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200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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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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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巫美嬌女士承認兩項管有應課稅品罪。控罪涉及一共有4,400支應課稅的煙。裁判法官就兩項控罪判上訴人5個月監禁,加上分期執行的3個月緩刑令,總刑期為8個月。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要求法庭減刑。

2. 上訴人在她的陳詞中,要求法庭考慮她的家庭背景與及她丈夫和兒子的情況,亦希望法庭給予最後的一次機會,讓她能輔導她的兒子入學後,再找一份正當的工作。上訴人的背景,實在值得同情。裁判法官亦在其陳述書描述過上訴人的家庭慘況:她的丈夫和兒子都屬輕度弱智人仕,而兒子更有視力受損的問題。因此,裁判法官絕對無忽略上訴人的苦處。但他在陳述書裏第7段指出如下 :

“在最後一次的刑事定罪記錄中,其判刑日期是1999年8月3日,其控罪是被告管有2200支未完稅香烟,被告被判3個月監禁,緩刑2年,此案之後約3個月內,被告被控今次控罪,她涉及管有合共4400支未完稅香煙,其數量剛為上次的一倍,此種行為是完全不尊重法庭一而再給予被告改過的機會,所以本席認為再判被告緩刑已無任何遏制作用,被告應知破壞緩刑令的後果(這次是她的第2次),她亦應知今次唯一的解決方法是監禁。”

3. 本席同意裁判法官的分析及結論。其實這兩項罪名,原本可被判監8個月,但裁判法官已將刑期調低至5個月。至於緩刑令分期執行的決定,本席認為恰當。上訴人已多次重犯,以往亦得到法庭的輕判,但似乎並無效用,反而使上訴人存有僥倖的心理,繼續以此為幫補家計的方法。

4. 本席認為今次的判刑並無在原則上出錯,亦非過長,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律政署政府律師陳立思代表

上訴人:巫美嬌,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