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國銘律師行 訴 葉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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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代表原告人的賴國銘律師向本庭申請,希望對本案作出即時的判決,要求葉鉅先生支付一佰三十多萬作為賴律師聘請會計師的費用。但葉先生在答辯書內的第三段指出,葉先生與賴律師曾於1998年達成口頭協議,主要是支付了三佰五十萬給賴律師及其他三位在銀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之高級職員,如官司勝訴,賴律師等四人可瓜分葉先生在勝訴所得的三成金額。

Case No.HCA 18351/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May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18351/1999

HCA18351/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18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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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賴國銘律師行
被告人 葉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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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式英

審訊日期: 2000年5月5日

判決書日期:20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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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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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天,代表原告人的賴國銘律師向本庭申請,希望對本案作出即時的判決,要求葉鉅先生支付一佰三十多萬作為賴律師聘請會計師的費用。但葉先生在答辯書內的第三段指出,葉先生與賴律師曾於1998年達成口頭協議,主要是支付了三佰五十萬給賴律師及其他三位在銀華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之高級職員,如官司勝訴,賴律師等四人可瓜分葉先生在勝訴所得的三成金額。

2. 如葉先生在第三段所說屬實,賴律師在本案就應該得不到勝訴。

3. 賴律師又要求法庭查閱檔案內第122及123頁由葉先生於1998年6月24日簽發的兩封信。但本席看過這兩封信後,不能清楚地否定葉先生在其第三段所說有關與賴律師所達成的協議的可能性。

4. 本席認為此案有非常嚴重的事實分歧,而在這個分歧下,就法律而言,本席認為不可以立刻判賴律師勝訴。所以賴律師的申請不能成立。

(王式英)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賴國銘律師,親自出庭

被告人:葉鉅,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