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鑑開 訴 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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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請人於1997年3月7日在高等法院索償一案獲判勝訴,後來上訴法庭更將賠償金額由535,383.38 元增加至825,758.35 元。申請人並且獲得上訴的訟費。由於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的數目,所以在1999年8月27日由司法常務官朱芬齡作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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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001197A/2000 HCMP 11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 2000 年第 1197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民事上訴 1997 年第 58 號)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案書: 1. 本申請所涉及的問題是關於訴訟費用。 2. 申請人於1997年3月7日在高等法院索償一案獲判勝訴,後來上訴法庭更將賠償金額由535,383.38 元增加至825,758.35 元。申請人並且獲得上訴的訟費。由於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的數目,所以在1999年8月27日由司法常務官朱芬齡作出評估。 3. 本庭要指出上訴法庭給予申請人的訟費只是限於上訴的訟費,並不包括原審時的訟費,因為申請人所得到的訟費是由該案入禀時至1996年5月31日為止。由1996年6月1日之後的訟費就屬於被告人的。 4. 申請人不服朱女士的評估,並分別向原訟庭鍾安德法官和上訴庭梁紹中法官提出上訴,但是都被駁回。 5. 現在申請人向本庭再次提出申請,所持的理由是司法常務官朱芬齡女士的判決對他不公平、不合理,並且導致他精神崩潰、身體心靈受到傷害。 6. 本庭經過詳細審閱本案的文件及司法常務官、鍾法官和梁法官的判決理由,發覺並無任何錯誤或不妥之處,判決是完全正確。因此,本庭拒絕申請,維持原有作出的命令。 7. 幸好,被告人並沒有委派律師出席今天的聆訊,否則申請人便要負責聆訊的訟費。本庭趁此忠告申請人不要在這方面再作糾,否則將會付出更多不必要的訟費,蒙受更大的金錢和時間的損失。應該謹記,金錢和時間都是寶貴的。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鑑開,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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