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鑑開 訴 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1197/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2. 申請人於1997年3月7日在高等法院索償一案獲判勝訴,後來上訴法庭更將賠償金額由535,383.38 元增加至825,758.35 元。申請人並且獲得上訴的訟費。由於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的數目,所以在1999年8月27日由司法常務官朱芬齡作出評估。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1197/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1197A/2000

HCMP 11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 2000 年第 1197 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民事上訴 1997 年第 58 號)

陳鑑開 原告人
(上訴許可申請人)
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 被告人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聆訊日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

宣判日期: 二零零零年五月十六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判案書:

1. 本申請所涉及的問題是關於訴訟費用。

2. 申請人於1997年3月7日在高等法院索償一案獲判勝訴,後來上訴法庭更將賠償金額由535,383.38 元增加至825,758.35 元。申請人並且獲得上訴的訟費。由於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的數目,所以在1999年8月27日由司法常務官朱芬齡作出評估。

3. 本庭要指出上訴法庭給予申請人的訟費只是限於上訴的訟費,並不包括原審時的訟費,因為申請人所得到的訟費是由該案入禀時至1996年5月31日為止。由1996年6月1日之後的訟費就屬於被告人的。

4. 申請人不服朱女士的評估,並分別向原訟庭鍾安德法官和上訴庭梁紹中法官提出上訴,但是都被駁回。

5. 現在申請人向本庭再次提出申請,所持的理由是司法常務官朱芬齡女士的判決對他不公平、不合理,並且導致他精神崩潰、身體心靈受到傷害。

6. 本庭經過詳細審閱本案的文件及司法常務官、鍾法官和梁法官的判決理由,發覺並無任何錯誤或不妥之處,判決是完全正確。因此,本庭拒絕申請,維持原有作出的命令。

7. 幸好,被告人並沒有委派律師出席今天的聆訊,否則申請人便要負責聆訊的訟費。本庭趁此忠告申請人不要在這方面再作糾,否則將會付出更多不必要的訟費,蒙受更大的金錢和時間的損失。應該謹記,金錢和時間都是寶貴的。

(王見秋) (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鑑開,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119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