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 訴 陳鑑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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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鑑開於1997年3月7日在高等法院就他向答辯人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提出之索償,獲判勝訴。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鄔禮賢判申請人於扣除工傷賠償後獲償535,383.38元及截至1996年5月31日止的訟費。其後涉及的訟費則歸予答辯人。申請人其後上訴。獲判得直。上訴法庭將賠償金額增加至扣除工傷賠償後之825,758.38元及訟費。

Cites 1 case

Remarks: 上訴法庭就申請人就訟費判決提出上訴作出以下裁決:拒絕申請。請參閱判案書 HCMP001197A/2000.
Case No.HCMP 1197/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001197/2000

HCMP 11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2000年第119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上訴1997年第58號)

答辯人 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
申請人 陳鑑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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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宣判日期:200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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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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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許可申請人陳鑑開於1997年3月7日在高等法院就他向答辯人法國濬海及公共建築工程公司提出之索償,獲判勝訴。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鄔禮賢判申請人於扣除工傷賠償後獲償535,383.38元及截至1996年5月31日止的訟費。其後涉及的訟費則歸予答辯人。申請人其後上訴。獲判得直。上訴法庭將賠償金額增加至扣除工傷賠償後之825,758.38元及訟費。

2. 答辯人的代表律師,的近律師事務所於1998年11月16日致函法庭表示同意上訴及原訴訟涉及之訟費應歸與申請人。如果雙方不能同意訟費的金額,則訟費多少由法庭評估。1999年8月27 日司法常務官朱芬齡於聆聽陳述後評估訟費為:

1. 原告(即申請人)的訟費為41,292元;

2. 被告(即答辯人)的訟費為96,915元,另加5,820元法院評定費;

3. 被告可將應付原告的41,292元訟費與其可向原告收取的102,735元訟費抵銷,並向原告追討餘款61,443元。

3. 申請人隨後向原訟法庭鍾安德法官申請覆核訟費判决。但於2000年2月2日駁回。他現申請許可就鍾法官的判决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只是他對鍾法官的判决不滿。

4. 鍾法官在考慮申請人的要求時已詳細考慮申請人的論據。鍾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論據的原因,都在他的判案書詳細列出。本席考慮申請人現提出的上訴理由及鍾法官的判案理由後,認為申請人的上訴並無可爭議之理據,以致他上訴可以成功。本席拒絕申請。

(梁紹中)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陳鑑開,無律師代表,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






Remarks:
上訴法庭就申請人就訟費判決提出上訴作出以下裁決:拒絕申請。請參閱判案書 HCMP001197A/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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