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潘國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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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潘國強先生本人提出。潘先生在2001年12月27日入稟法院,要求頒佈他破產,理由是他沒有經濟能力清還他所有的債項。由於潘先生的呈請受到兩名債權人反對,聆案官於是把案件轉由本席審理。

Case No.HCB 12910/2001
Court
HCB
Date06 May 2002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012910/2001

HCB 12910/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01年第12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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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欠債人潘國強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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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審訊日期: 2002年5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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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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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破產呈請,由債務人潘國強先生本人提出。潘先生在2001年12月27日入稟法院,要求頒佈他破產,理由是他沒有經濟能力清還他所有的債項。由於潘先生的呈請受到兩名債權人反對,聆案官於是把案件轉由本席審理。

2.反對呈請的兩名債權人,是由楊漢雄先生代表的源發塑膠製模廠,及劉志純先生代表的盛達發展有限公司。根據潘先生向法庭遞交的資產及負債狀況說明書,潘先生現已停止經營生意。他有一名有抵押的債權人,所欠的債項是HK$400,000.00,而潘先生所提供的抵押,是他聯名擁有位於筲箕灣的物業,該物業價值約為HK$600,000.00。潘先生共有五十一位無抵押的債權人,所欠債項總值超過HK$2,500,000.00,其中包括源發塑膠製模廠及盛達發展有限公司。潘先生有八個個人的銀行賬戶,這些賬戶的總結餘是負數。此外,潘先生有一個以他的商號持有的銀行賬戶,這個賬戶的結餘也是負數。資產及負債狀況說明書顯示,潘先生並沒有足夠的資產,以清還他所有債權人的債項。

3.兩名反對呈請的債權人向本席表示,潘先生在入稟破產呈請數天前,還向這兩名債權人承諾,會清還他們的債項。這兩名債權人並無清楚或充份的資料,證實潘先生確有足夠的資產,去清還他所有的債項,他們所得到的資料,只是潘先生或潘先生的會計向他們提供,有關潘先生向他的債務人收取貨款的情況。至於潘先生事實上有沒有向他的債務人收取七至八成的貨款,又或者潘先生有沒有向他的債務人收取超過HK$1,000,000.00的貨款,楊先生及劉先生並沒有實質的證據。

4.本席認為文件上表面顯示,潘先生沒有足夠的資產清還債項,在此情況下,應該作出破產命令。破產命令作出後,破產管理署作為破產人的受托人,當會全面及徹底的調查,潘先生有沒有向他的債務人收取所欠的貨款。如有的話,破產管理署將會接管這些資產。如果潘先生尚未成功向他的債務人收取貨款,破產管理署亦會向這些債務人追討。如果日後能夠成功向這些債務人收取貨款,這亦會作為潘先生資產的一部分,用以清還潘先生所有債權人的債項。故此,破產命令作出後,潘先生的債權人在法律上都會受到一定的保障。

5.本席認為兩名債權人反對破產呈請無效,本席根據上述的理由對潘先生作出破產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欠債人:由鄧曹劉律師行林滿馨律師代表。

反對債權人: 源發塑膠製模廠由楊漢雄先生代表。
盛達發展有限公司由劉志純先生代表。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黃小雲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