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002049/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答辯人譚炳新由1999年7月1日起租用新蒲崗五芳街永顯工廠大廈C座二樓單位,申請人黃英和吳綺嫻是該單位業主。雙方於1999年7月2日簽立租約。租賃條件是租賃期兩年,租金每月8,500元,按金為兩月租金及一個月管理費。租約並且規定租客必須於每月首日繳交該月的租金。其他的條件是關於業主與租客於租賃期間雙方的一般權利及應履行的責任。租約並無列出任何履行租約前的先決條件。
Cites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