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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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6月10日在大老山隧道收費廣場駕駛不小心。經審訊後被判定罪。現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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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97/2000 HCMA 29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編號2000年第297宗 (原新蒲崗裁判法院1999年15678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永輝 聆訊日期:2000年6月3日 宣判日期:2000年6月14日 _______________ 判 詞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控於1999年6月10日在大老山隧道收費廣場駕駛不小心。經審訊後被判定罪。現不服定罪上訴。 2. 控方第一証人駕駛輕型貨車沿大老山隧道8號收費線駛向九龍方向。由於交通擠塞以每小時5公里行駛。當離開左面雙白線後上訴人駕駛私家車在毫無任何指示情況下突然由9號收費線加速在第一証人左面切入其行車線企圖超越第一証人之貨車,由於空間不足引致兩車輕微碰撞。第一証人第一眼看見上訴人之車時,是在他貨車後約半個貨車位。 3. 上訴人作証。他駕駛私家車沿9號收費線前往九龍。在9號線行駛期間聽到司機位即右手面沙板有碰撞聲。上訴人下車發現他的私家車已被貨車撞到。 4. 第一項上訴理由是:-
5.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五頁關於案情分析已提醒自己第一証人與被告存有利益衝突所以要特別小心處理第一証人之証供。她有留意各証人舉証時之神情態度再經仔細分析証供及証物後才作出裁斷,所以她並沒有遺忘証人供詞內容。 6. 由於裁判官已有仔細分析証供及証物所以第一項理由並不成立。 7. 第二項上訴理由是:-
8. 關於上訴人當時車速在謄本第3頁J第一証人以明確答覆如下
9. 要一個証人估計車速是不切實際,第一証人已誠實地答覆告之他不知道。他並沒有迴避答覆這問題。 10. 至於2B裁判官在謄本第三頁N講:「證人,你直接回答主控嘅問題...」所以第二項理由也不成立。 11. 第三項上訴理由是:-
12. 第一証人敍述的是一剎那的時間,而且車速只每小時5公里,他不是預料到上訴人會橫越他的貨車,跟本在審訊中第一証人並沒有被盤問關於這一點。而且在審訊中並沒有証據支持上訴人代表大律師所指出「貨車之右前方距離道路中央分隔欄仍有約半架車闊度的空位」。繪圖証物P1並不是按比例劃出。本席認為這一項理由完全缺乏理據支持。 13. 至於3(ii)上訴人車的損毀程度並不能顯示是由第一証人貨車從後撞上所做成。 14. 所以第三項理由也不成立。 15. 第四項上訴理由是:-
16. 4A裁判官在事實上的判斷是上訴人在未有充足空間而企圖超越第一証人之貨車而道致碰撞,在邏輯上她並沒有錯。 17. 4B草圖P1在9號左邊線明顯是灣向右,大律師提出這點上訴理由反映出他並沒有清楚了解那草圖。 18. 第五項上訴理由是:-
19. 事發地點是在第8與第9號收費站中間之兩白線後的漏斗形路上,草圖顯示那段路路面比較闊所以第一証人所敍述發生經過並沒有可疑地方。而且上訴人在作証時也承認當時他只顧及左面交通並無理會右面交通。所以(i)及(ii)點理由也不成立。 20. 第(iii)點的論據並沒有証據支持,因此本席不須理會。 21. 第六及第七項上訴理由只是重覆以上理由。 22. 雖然裁判官並不須要決定案中提出過的每一事項,更無須要顧及未有提出的事項,她只須要決定那些証據可以斷定被告被控的罪行是否已經被證實。但裁判官已將所有事項作出裁決。 23.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認為裁判官在事實上的判斷並沒有出錯,因此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政府律師曾若珩女士代表 林偉展黎志超律師事務所委派楊若全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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