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宋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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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控罪,罪名成立。現他就該判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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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53/1999 HCMA 1253/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1999年第1253號 (原本案件編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4466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7月29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7月29日 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控罪,罪名成立。現他就該判罪提出上訴。 2. 以下為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裁定的案情。於案發當日,警員乘電單車巡經葵德街時,他看見路中間的行車線停了一部中型貨車,該貨車之右邊為電單車泊車位,而右前方則為合法汽車泊車位。該貨車之左邊與行人路間僅夠一部汽車行駛。貨車前面,為被告人所駕駛之的士。當警員駛近貨車中間時,被告人沒有發出任何訊號便突然向左切入警員之行車線,並向前駛去。警員被迫緊急剎車,警員的電單車與被告人的的士僅距一米。警員遂把被告人截停及票控他。警員亦邀請被告人返回現場察看,但為被告人所拒。被告人反而致電999求助。 3. 被告人稱他停在電單車泊車位旁邊落客後,便亮起左指揮燈。他從後鏡見到有一部貨車從後駛上,並停在葵德街與葵康街街口。貨車司機示意他駛出。於是被告人取左軚駛出了三至四尺。當時他見到警員從貨車左邊駛上,停在貨車之駕駛室旁邊,並向右望向駕駛室。於是被告人繼續取左駛出。他行駛了兩至三個車位,便遭警員截停。警員態度惡劣,並以粗言駡他。警員不讓他離開,更要他站在的士尾部,觀察於加油時,的士有沒有噴出黑煙。於是他便致電999報警求助。 4. 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信納警員的證供而不相信被告人的證供。這是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對證人可信性之評估及事實的裁斷。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有機會觀察證人作證時的舉指神態。一般而言,上訴法庭是不宜干預的。在本案中,本席也認同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的裁斷。被告人的案情並不可信。據他的證詞,他在貨車右前方十二至十三尺,而警員則停在貨車旁邊近駕駛室。在這情況下,雙方根本沒有機會接近,被告人亦沒有機會觸怒警員,導致警員把他留難及檢控。他致電999求助是因他不滿遭檢控而作出的伎倆。本席認為原審暫委特委裁判官的定罪裁斷並無不妥,所以駁回被告人的上訴。
控方:由律政司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