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寶楊及另一人 訴 房屋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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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二位上訴人是位於九龍藍田康栢苑欣栢閣1404室(“處所”)的業主。處所是屬於"居者有其屋"的住宅單位。2000年1月26日,答辯人致函二位上訴人,知會後者處所的現行市值是2,540,000元。2000年2月26日,答辯人再致函二位上訴人,確認處所的現行市值為2,540,000元。針對該決定,二位申請人於2000年4月11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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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HA00000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0年LDHA第3宗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0年8月1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 1. 二位上訴人是位於九龍藍田康栢苑欣栢閣1404室(“處所”)的業主。處所是屬於"居者有其屋"的住宅單位。2000年1月26日,答辯人致函二位上訴人,知會後者處所的現行市值是2,540,000元。2000年2月26日,答辯人再致函二位上訴人,確認處所的現行市值為2,540,000元。針對該決定,二位申請人於2000年4月11日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 2. 二位上訴人聘請忠誠測量師有限公司對處所的現行市值作出評估;該測量師行於2000年7月10日編寫的報告(証物A1)指出處所在該日處所的現行市值是2,100,000元。有關的內容後列如下:
該報告並沒有解釋這個數字是怎樣計算出來,故此本席對此段的內容,不予以重視。 3. 答辯人則聘用世邦魏理仕(測量師行)對處所的現行市值進行評估;該測量師行的經理源國民先生在2000年7月3日編寫了一份評估報告(証物R1)。在報告的第6頁源國民舉出5個康栢苑的住宅單位有關市值評估的細節,以作為對處所的現行市值進行評估之用。他認為第二個作比較用途的住宅單位("第二單位")是最適合作比較用途。他說,
此單位是位於康栢苑E座15字樓的第8室;於2000年5月30日,它是以每平方米37,534元的市值被出售;因為處所是位於14字樓,較第二單位低一層,故此源國民作出 -0.4%的調整,經調整後的市價是每平方米37,383元。 4. 這5個比較單位的調整市價是由每平方米34,346至41,402元,而平均的價格是每平方米37,445元;他認為以每平方米37,500元的價值來計算處所的現行市價是合理的,故此他計算出處所的市價是2,250,000元(59.9x37,500元)。第二單位的市值是每平方米37,534元,如果處所的現行市值是每平方米37,500元,則處所的市價祇比第二單位的市價(以每平方米計算)低34元而已,但根據源國民的評估,處所的市值,以其低於第二單位一層的原故,應給予 -0.4%的折扣。如果本席裁定處所的市值為每平方米37,500元,則下調的折扣便會低於 -0.4%。本席認為處所的現行市值如為每平方米37,383元則較為合理,故此本席裁決處所在2000年8月1日的現行市值為2,239,000元,而二位申請人須付予答辯人處所的補價為651,021元
5.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二位申請人的上訴。
第一位上訴人: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位上訴人:由第一位上訴人代表 答辯人:由莫錦湖先生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