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ble Rock Ltd. 訴 Hamet Kathryn Rook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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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新界元朗八鄉錦上路丈量約份106約1711地段A段地下("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則是處所的租客。通過本申請,申請人向法庭以答辯人欠租為要求頒令取回處所的管有和欠租。

Case No.LDPD 1108/2000
Court
Lands Tribun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D00110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0年LDPD第1108宗

Double Rock Limited 申請人
Hamet Kathryn Rookiya 答辯人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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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新界元朗八鄉錦上路丈量約份106約1711地段A段地下("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則是處所的租客。通過本申請,申請人向法庭以答辯人欠租為要求頒令取回處所的管有和欠租。

申請人的証供

2. 申請人的証供來自何廣雄;他是申請人的董事兼股東。

3. 申請人與答辯人的租約是由1997年11月1日開始至1999年10月31日為止,租金為每月6600元。於1999年10月初,何廣雄與答辯人的丈夫馬先生在處所商量新租約的事情,當時答辯人亦在附近。何廣雄對他說租約就快期滿,他要將租金增加1000元;馬先生與答辯人都要求他減去一些租金;何廣雄便說租金增加800元,當時答辯人沒有作聲。

4. 於11月初他向答辯人收租,她交給他面值7400元的期票;在12月初答辯人交予他一張面值7400元的期票作為租金。對此兩次租金的支付,他均有向答辯人發出租單。

5. 在2000年1月份他將一份租約(証物A5)交給她簽訂,但她拒絕簽署。自此至8月她衹交月租6600元的租金。從1月至4月,何廣雄每個月都有書面通知答辯人她欠交800元。

6. 在5月申請人的律師致函答辯人追討自1月以來答辯人所欠交的租金。

答辯人的証供

7. 在10月初她對何廣雄說,租約差不多夠期,要談租金的問題,她問何廣雄他要多少錢。何廣雄說加1000元,她說現時經濟不好,希望他不要加租;她說隔鄰剛上完法庭,法庭所判的判租值為5500元,她希望他不要加租,而要減一些租,但他說公司每年要加租,無可能減租,公司不加1000元的租金都要加800元,如果她交不起租金,她可以立刻離開。

8. 她不知即時搬去那裏,故此唯有繳交7400元的租金;她當時正詢問隔鄰有關上法庭的手續,故此她繳交7400元的租。

9. 當何廣雄將新的租約交給她簽署時,她正在辦理上法庭的手續,所以她拒絕簽署。

案情分析

10. 本席接納何廣雄的証供。他主動接觸答辯人的丈夫,向他提出加租的事;因為他要提出加租的要求,故此他便主動接觸答辯人的丈夫;他將租金的金額由1000元減至800元;如果不是對方提出減租的要求,他斷然不會自己減去200元的租金款額。他說在告訴對方租金增加800元後,答辯人沒有作聲,如果他說謊,他大可以說答辯人對租金增加的款額(800元)表示同意,但他沒有這樣做。

11. 根據答辯人的証供,她主動接觸何廣雄的目的在於在商談新租約的問題;她對何廣雄所說的話顯示在此之前她己知道處所不值6600元的租值,因為隔鄰樓房單位的租值,剛為法庭裁決為5500元,故此在接觸何先生之前,她必定在心目中對處所的租值己有所決定;在主動接觸何廣雄之時,她應該很自然地提出自己對處所租值的看法,但相反地,她卻問何廣雄他要多少租金。在何廣雄提出加租1000元後,她要求他不要加租,租金要減低一些;她應該在一開始與他談話時就向何廣雄提出這意見,而不是在何廣雄提出加租1000元之後才說出來。

12. 根據她的証供,何廣雄說,"唔加一千都要加八佰,如果你比唔起,你可即刻離開。"在答辯人未向他說沒有能力交增加800元的租金之前,他說如果她付不起增加的租金,她可以離開。本席對此有點疑問,為什麼他不待她說沒有能力繳交這租金,便對她說出極不客氣的說話。如果何廣雄告訴她增加800元的月租,而在她說不能繳付7400元的月租後,他才對她說如果她沒有能力繳付此數目,她可以離開,那才會令本席信納。

13. 本席裁定答辯人所說並非是事實的真相,本席拒絕接納她的証供。

14. 本席裁定,於1999年10月初,與訟雙方達成租金協議,由 11月1日起,租金的款額為7400元。自2000年1月1日開始,答辯人每月衹交6600元的租金,尚欠800元。

15. 本席頒佈下列命令:

1.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第21F條,若答辯人未能在4 個星期內繳付本命令的第2段所規定的款項,則須將案中處所空置交回予申請人;

2.答辯人須繳付由2000年1月1日起計的欠租/中間收益,每月為800元;上述款項,答辯人須繳付直至將案中處所空置交回為止;

3.答辯人將款項繳存法院時,申請人即可從法院提取款項。

16. 本席頒下後列臨時訟費的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的訟費。該訟費包括申請人轉聘大律師的費用。如雙方未能就訟費的款額達成協議,則該款額由法庭以《區域法院民事訢訟程序(訟費)規則》為基準而予以評定。如與訟雙方不在14天內向

本席提出有關此臨時訟費命令的申請,則該命令變為永久的命令。

周兆熊法官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由M/S CHUNG & KWAN 律師事務所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