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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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譚鑑平被控一項沒有第三保險而駕駛輕型貨車FR176,上訴人承認控罪及案情。裁判官聽取過上訴人的求情後,判罰上訴人一仟元及下令停牌一年。上訴人不服,要求撤銷停牌的決定。

Case No.HCMA 283/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Aug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283/2000

HCMA28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83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KTS6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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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譚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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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3日

裁決日期:2000年8月3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20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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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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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譚鑑平被控一項沒有第三保險而駕駛輕型貨車FR176,上訴人承認控罪及案情。裁判官聽取過上訴人的求情後,判罰上訴人一仟元及下令停牌一年。上訴人不服,要求撤銷停牌的決定。

2. 上訴人在其書面理由中提出當日駕駛前只是一時疏忽未有留心到車輛沒有第三保險,因職業需要,希望不必停牌。

3. 其實裁判官在判刑時已清楚地解釋過,有關法例列明,「任何人仕就本條所訂罪行被定罪,其持有或領取汔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被取消,除非有特別理由,則可另作命令。」這是在法例上的規定,而不是裁判官可隨便以酌情權決定的問題。而法定的停牌時間是不可少於12個月或多於3年。

4. 上訴人今天所持的上訴理由仍然是因為他是職業司機,希望法庭考慮到他已被停牌5個月而減短停牌時間。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所說,職業上的需要並不能構成特別理由。從另一方面來說,職業司機其實是否應更加關注到車輛的情況,尤其是有否第三保險這一點。雖然法庭知道這方面的條例比較嚴厲,但這確實是為了保障所有道路使用者而制定的法例。本席認為上訴人並無提出足夠的上訴理由。

5. 本席會駁回上訴,維持停牌一年的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君偉及律政司政府律師洪興芳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