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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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少君於1999年6月16日,在香港環翠邨蕙翠樓503室,意圖破壞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破壞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要求男童藍智偉在警方於1999年6月17日在灣仔警署進行的列隊認人中不要認出犯過者。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要求推翻原判。

Case No.HCMA 16/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016/2000

HCMA1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30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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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胡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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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9日

裁決日期:200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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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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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胡少君被控一項控罪,詳情如下:

2. 胡少君於1999年6月16日,在香港環翠邨蕙翠樓503室,意圖破壞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有破壞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要求男童藍智偉在警方於1999年6月17日在灣仔警署進行的列隊認人中不要認出犯過者。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要求推翻原判。

3. 本案的案情比較簡單。控方第一証人是一名15歲的男童藍智偉,他說他和上訴人相熟。事發當天,他放學回家後接獲上訴人的電話,問及他是否要參與一個認人手續,証人答是。上訴人就要求証人不要把她的男友朱子朗認出。在上訴人的哭求下,証人就答應。後來連証人也被起訴,罪名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4. 在審訊時,上訴人亦有作供。她指出她當時確有和証人通過電話,其實是証人提出他第二天會參與認人手續,但就不打算向警方認出其男友。上訴人說她聽到這番說話後,立即提醒証人他這樣做是會妨礙司法公正。

5. 裁判官在分析過控辯雙方的証供及提醒過自己關於上訴人並沒有刑事記錄的因素後,決定接納証人藍智偉的供詞,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証供。在其裁斷陳述書裏,裁判官有作出這方面的解釋,亦有考慮過相關的法律觀點。本席認為判決並無不妥之處。上訴人所提的理據祇是重覆她的証供。本席已解釋過,於上訴時,本席不是對案件進行重審,問題是裁判官在程序上或法律上有否犯錯。至於決定証人是否可信,這是裁判官的職責,上訴庭亦不能任意推翻。

6. 本席認為上訴理據不足,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崇厚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