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天冀經營一九九七清潔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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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環境保護署票控一項控罪,即於1999年8月12日在灣仔駱克道323號路旁,將污水排放入水質管制區。上訴人認罪,被判罰20,000元。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31/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331/2000

HCMA33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33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77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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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訟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王天冀經營一九九七清潔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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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宣判日期:200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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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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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環境保護署票控一項控罪,即於1999年8月12日在灣仔駱克道323號路旁,將污水排放入水質管制區。上訴人認罪,被判罰20,000元。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中指出以下幾點:

「(1) 據中南銀行存摺紀錄得知在2000年1月份,上訴人約有258,600元存入戶口而2月份則有57,600元存入。相對支出項目則較存入的數目為小。此外上訴人剛開設一間天成廢物處理有限公司,明顯地新舊兩公司正在營業。上訴人聲稱於1999年11月份接獲被追討419,000元的申索陳述書後,即向非法高利貸借款解決了事情。上訴人就被追討債務的償還方法,令本席難以置信。根據銀行紀錄可見上訴人的環境狀況非如所述。

(2) 據控方環保處指出,上訴人公司的垃圾車所排出的污水超過標準120至180倍。換言之所排出之1噸垃圾水,那高濃度相等於一般百幾噸污水。由此可見其高濃度及環境所負荷的實在難以想像。現今社會裡的環境污染問題是極其嚴重,對人體健康亦構成重大威脅。

(3) 控方指出於1999年東區法院同類案件垃圾車排污,當事人被判罰款20,000元。

(4) 就本案案情,基於上訴人監管不善及沒有犯事紀錄下,本席裁定控罪成立罰款20,000元須於1個月內繳交。」

3. 上訴人說其實工程是判了給其他人做,現在卻要他負全責。他提出因經濟困難要求減刑。

4. 環境污染已成本港主要社會問題,各人都要負起責任。上訴人是東主,要在這方面加強監管。海水被污染後,要去清理亦是困難的事,又浪費政府資源。在這情況下,20,000元的罰款可以說不是太重,而是過輕。裁判官亦已對上訴人的經濟問題作出過評估及考慮。

5. 本席認為罰款沒有再減的餘地。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與訟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鄭紀航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