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天冀經營一九九七清潔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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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環境保護署票控一項控罪,即於1999年8月12日在灣仔駱克道323號路旁,將污水排放入水質管制區。上訴人認罪,被判罰20,000元。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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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331/2000 HCMA33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33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7786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宣判日期:2000年8月17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 上訴人被環境保護署票控一項控罪,即於1999年8月12日在灣仔駱克道323號路旁,將污水排放入水質管制區。上訴人認罪,被判罰20,000元。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裁判官在其判刑理由中指出以下幾點:
3. 上訴人說其實工程是判了給其他人做,現在卻要他負全責。他提出因經濟困難要求減刑。 4. 環境污染已成本港主要社會問題,各人都要負起責任。上訴人是東主,要在這方面加強監管。海水被污染後,要去清理亦是困難的事,又浪費政府資源。在這情況下,20,000元的罰款可以說不是太重,而是過輕。裁判官亦已對上訴人的經濟問題作出過評估及考慮。 5. 本席認為罰款沒有再減的餘地。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與訟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鄭紀航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