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不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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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就兩項控罪保持緘默,而裁判法官當時參閱過醫生報告後,便採用刑事程序條例第21(1C)條,當他不認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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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1244/2001 HCMA 1244/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124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1年第166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02年3月12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3月12日 __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就兩項控罪保持緘默,而裁判法官當時參閱過醫生報告後,便採用刑事程序條例第21(1C)條,當他不認罪處理。 2.上訴人面對兩項罪,第一項罪指他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在香港逗留,第三項控罪指上訴人抗拒警務人員,至於第二項控罪指當時沒有審理,而被撤回。 3.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第一證人警員58629,他的證供指當時他與同僚巡邏至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約下午四時左右,他看見一名男子(後其認出是上訴人)由彌敦道向窩打老道行走,當上訴人看見警員後便低頭急步走,警員上前把他截停及向他查詢,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當時上訴人沒有作出反應,該證人的同僚向上訴人宣佈拘捕他,上訴人沒有作答,控方第一證人向他作出搜身,在他右褲袋找到一些東西,上訴人即時用雙手把他推開,跑向行車路。稍後兩位警務人員終於追上上訴人,而上訴人被他們制服,當上訴人被制服時,他則揮舞手腳,意圖掙脫該兩位警務人員。稍後警員第二次向上訴人搜身時,在他的右褲袋搜出一把?刀,之後警務人員再次拘捕該上訴人。上訴人當時沒有作出任何反應,而警務人員在上訴人身上找不到任何身份證明文件。 4.控方亦傳召第二控方證人,警員53005,他的證供及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一致。 5.控方舉證後,上訴人沒有作任何反應,當裁判法官向上訴人解釋上訴人的權利後,上訴人仍然沒有作出任何反應,所以裁判法官就以他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處理。其後,裁判法官分析了證據後,裁定上訴人就兩項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6.今天,上訴人代表黃大律師替上訴人上訴,提出主要一點,指裁判法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在法庭上沒有作出任何反應是存有惡意,並且他是錯誤地依賴醫生報告,從而作出裁定上訴人是出於惡意,所以令至他的裁決是不安全及不穩當。 7.當上訴人接受審訊前,因他在法庭上沒有作出任何反應,而裁判官已取得兩名醫生的報告,第一份醫生報告是莊醫生的報告,他在小欖觀察了上訴人有一個星期,因上訴人在9月12日入小欖,而他的報告是在19日紀錄,在莊醫生的報告內,透露上訴人身體狀況沒有不妥之處,上訴人在小欖時,亦沒有作出任何投訴,莊醫生的意見,指上訴人可以上庭接受審訊。而另一名蔡醫生的醫生報告中,他留意到有幾點,他認為上訴人對外界的聲音有反應,他亦透過醫院醫護人員說,上訴人有依照醫院內的生活及日常安排,亦沒有顯示出有任何因難。至於上訴人在留院間的生活,醫護人員亦有觀察到上訴人與其他同院病人,一同下棋及收看電視。 8.在9月22日,蔡醫生最後一次看上訴人,蔡醫生在他面前劃出中國象棋圖片時,上訴人表示出一些尷尬笑容,當蔡醫生向上訴人說他對上訴人的懷疑時,上訴人隨即表現得嚴肅及沈默,及不肯和蔡醫生繼續作出任何溝通。所以蔡醫生最終的意見,他認為上訴人沒有患有任何精神病,他亦認為他不排除上訴人是存有惡意的。 9.黃大律師在今天作出投訴,指裁判法官不能依賴醫生的報告,從而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理,指上訴人出於惡意,黃大律師說因不可能排除這個“visitation of god”的情況,但黃大律師指裁判法官亦沒有考慮到基於這情況下作出一個無可抗拒的推理。 10.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裏,上訴騰本第17頁,裁判法官考慮過證據後,他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指當時上訴人是抗拒拘捕,他亦提醒自己舉證責任是在控方。因此,在這情況下,他作出該裁斷指上訴人就兩項控罪,罪名成立。當時他認為上訴人作出沒有反應是出於惡意。 11.之前,本席亦有指出心理醫生不可以在這個情況下指上訴人不作出反應,是因他出於惡意,因為如一個人沒有作出任何“physical complaint”而導至他聾或啞,如果一個人是出於惡意,不作出反應,故醫生是很困難作出該意見。所以裁判法官的責任是考慮過醫生的意見後,及他亦要考慮到醫務人員指出上訴人在醫院時所作出的反應及該案情,警務人員當時留意到上訴人被拒捕時的反應及種種情況後,裁判法官是有權利作出一個決定,指上訴人是出於惡意。 12.故此,本席參閱過這種種情況及該兩位醫生報告後,認為裁判法官作出該決定,指上訴人是出於惡意是沒有出錯。所以,今天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 由律政司溫淑芳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 由法律援助處委派黃達華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