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凌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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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協助和教唆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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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985/2001 HCMA985/200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1年第98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1年第300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王見秋 聆訊日期:2002年4月9日 裁決日期:2002年4月19日 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協助和教唆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原判,提出上訴。 2.控罪指上訴人
控方的案情是倚賴一位卧底警員50327的証供,他說當日傍晚時份偽裝「道友」到控罪所指的地方購買毒品。當時上訴人在秀茂坪邨第37座地下電梯大堂出現,並指示他到該座14樓「尾梯」,最後他在該座的14樓往翠華酒樓方向的「尾梯」向鍾耀林購買得控罪所指的毒品。 3.當時警務人員是有在大廈,即37座門外用錄影機拍取大廈外的過程,但是錄影機並不能攝錄屋內,即37座地下電梯大堂的情景。 4.本上訴所爭議的要點就是上訴人有沒有在電梯大堂向一位E君說過「佢噙日嚟攞過」這句說話。根據代表上訴人的劉榮照大律師,這句說話是沒有可能在上訴人、E君和卧底警員一起在電梯大堂時說的,因為錄影帶顯示當上訴人行出屋邨門口,E君才由門口進入。錄音帶在審訊時在庭上播放,而徇答辯人律師的請求,錄影帶也在本庭放映。辯方大律師所說的只是錄影帶的一部份。錄影帶的其他部份明顯影出上訴人和E君在不同時間都有在37座的門口多次進出。所以並不表示上訴人、E君和卧底警員沒有在同一時間出現在電梯大堂和進行交談。 5.裁判官看過錄影帶和接納卧底警員的証供,兩者並沒有矛盾或不脗合。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的判決,本席看過了錄影帶之後,証據完全清楚準確,也會作出同樣的結論。 6.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劉榮照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