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Shun Chong 訴 博永有限公司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LDNT 25/2002 on BabelCite. This LDNT judgment.
1. 申請人是62A Ma Watt Tsuen, Fanling, New Territories(“有關處 所”)的租客;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的租賃。答辯人並不反對將處所續租予申請人,但與訟雙方未能 議定租金的款額。
|
LDNT000025/2002 LDNT 25 OF 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新租賃申請編號2002年第25號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2002年4月23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62A Ma Watt Tsuen, Fanling, New Territories(“有關處 所”)的租客;答辯人是有關處所的業主。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土地審裁處授予新的租賃。答辯人並不反對將處所續租予申請人,但與訟雙方未能 議定租金的款額。 2.對於租金的款額的裁定,本席唯一可依藉的証據是由差餉物業估價處提供的租金資料一覽表。該表載有以下的內容 :
3.就“實用面積”而言,第5參考處所的面積與有關處所的面積相若;二者的落成年份相同,而且它們都是續訂租賃,故此本席採納這參考處所的資料作為訂定有關處所的租金。與訟雙方同意差餉是由申請人繳交的,這亦即是說有關處所的租金並不包括差餉在內,而第5參考處所的租金 (500元)已包括差餉在內,故此如不包括差餉在內,第5參考處所的租金是430元(500元 - 70元)。 4.有關處所的“附屬部份”是740.5平方米,而第5參考處所的“附屬部份”的面積是9.3平方米。本席認為如果有關處所的“實用面積”與及“附屬部份”是與第5參考處所的相若,則二者的租金亦應為相若,但有關處所的“附屬部份”較第5參考處所的“附屬部份”為大,故此本席認為 有關處所的租金應較第5參考處所的租金為高。本席認為如果將有關處所 的每月租金訂於500元(430元 + 70元),這款額應是合理的租金款額。 5.本席頒佈以下的命令 :
申請人:由葉禮儀女士代表。(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湯靜儀女士代表。(無律師代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