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天運 訴 衞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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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不服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本年6月1日裁定其敗訴的判决,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經聆訊後,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現將有關理由記述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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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54/2000 HCLA 5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HCLA/54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LBTC8219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8月24日 宣判日期: 2000年8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决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申索人不服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本年6月1日裁定其敗訴的判决,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本席經聆訊後,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現將有關理由記述於後。 案件背景 2. 申索人自1990年2月24日受僱於被告公司,自1993年起至被解僱時均任職保安押運提箱員。1999年6月2日,申索人負責的提箱發生冒煙事故,被告公司其後將其解僱。申索人以事故為一時疏忽引致,不涉押運過程的安全,加上提箱當時沒有盛載款項,因此不應被即時解僱,故向被告公司追討(代通知金)長期服務金和雙糧。 拒絕上訴許可理由 3. 申索人上訴的理據主要是指被告公司不應在解僱他時,不支付長期服務金,因他已在公司任職幾達10年。申索人陳詞時亦稱他在去年6月2日當天是因感冒不適而出錯,而非刻意違規犯錯。 4. 審裁官經考慮各有關証據、陳詞後,認定被告公司純因去年6月提箱冒煙一事開除申索人。審裁同時裁斷申索人指自己一時情急或疏忽僅是為自己開脫的藉口;事實上,事情的起因是申索人為求方便而不按公司規定的程序處理解款箱。審裁官並裁斷有關的錯失非關小事,而是涉及客戶財物及員工的安全,因此被告公司即時解僱的決定乃無可厚非。審裁官均有就以上的各項裁斷提供事實和立論的分析和說明。申索人現時指其錯失非刻意造成,這點審裁官在裁決時明顯已加以考慮。 5. 至於指被告公司不應拒發長期服務金等款項一點,正如審裁官的判決書中指出,被告公司既然是合法和合理地即時解僱申索人,則它在法律上是不須付長期服務金予申索人。同樣,按雙方合約所規定,被告公司有全權決定是否發放年終雙糧,因此申索人在法律上亦無權向被告公司追討,以強令其發給雙糧。 6. 因申索人擬上訴的理由不涉任何可爭論的法律論點,本席遂拒絕其上訴許可申請。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