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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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蔡偉鋒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控罪詳情為於1999年6月28日上午4時04分,上訴人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不小心駕駛一輛編號HX1915之的士。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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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162/2000 HCMA16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6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23572號) ---------------------------
--------------------------- 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8日 裁決日期:2000年8月8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0年8月25日 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蔡偉鋒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控罪詳情為於1999年6月28日上午4時04分,上訴人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不小心駕駛一輛編號HX1915之的士。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控方的案情很簡單,第一証人是另一位的士司機,當時駕駛EJ8226由彌敦道一線向北行。當去到一個交通燈位前,見上訴人之的士HX1915在近距離下高速從二線切入第一線。他尾隨到事發地點時,突然上訴人緊急煞車,他收掣不及,撞到上訴人的的士之車尾,兩車都有損毀。在發生碰撞前,証人見到控方第二証人在上訴人的車前方拋出,跌倒在一線上。上訴人的車則扭右停在第二線。後來他見到第二証人橫躺於第一線上,失去知覺。証人曾經講過當第二証人過馬路時,有很多人站在距離路邊約半呎之處在等候過馬路。 3. 第二証人是傷者。他亦是一名職業司機。他解釋了當時過馬路的情況。他說當他由行人過路線中間偏右行出2-3步時,見到右邊有車急駛而至,時速約70公里。他被撞至整個人拋到車頭,隨即跌在地暈倒。他指出該處是燈號管制區,但他忘記在過路時有否注意過交通燈號,當時無人在其左右。其餘兩名是警方証人。 4. 上訴人在審訊時亦有作供。他指出當時正以50公里行駛,到達事發地點,燈號是綠色,他有減速到約40公里。在到達行人過路線約2米時,第二証人突然衝出,但因他扭軚及煞掣不及,便撞到傷者。 5. 裁判官在考慮案情時特別提到,關於燈號問題,他不會對上訴人作出不利的推測,因為控方不能提出有關的証供。在這方面,裁判官便要以當時上訴人面對之燈號確是綠色來作為判案的依據。 6.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可信,他在其裁斷陳述書作出如下的分析:
7. 至於第一証人方面,裁判官有以下的評述:
8. 上訴人代表律師提出5點上訴理由,其中第2、3及第4點比較重要:
9. 就第2點理由,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作供時刻意迴避問題。本席應律師要求參閱過謄本,亦不太理解裁判官所指為何。反之,正如代表律師所說,控方第一証人卻明顯地有迴避過問題,裁判官甚至要親身提醒証人。在這方面,律師已引述了有關的謄本內容。 10. 就第一及第二証人之証供有矛盾方面,裁判官的結論亦有值得商榷之處。他們的年齡及背景(兩者都是司機)似乎並無獨特之處,裁判官在這方面並沒有作出清楚交代。但裁判官說雖有留意到第一証人的部份証供與其他証人不同,但綜合各方面,及考慮到証人的年齡、背景後,他認為不同之處並不影響其主要証供的可靠性:即目擊上訴人在駛至肇事地點時的車速是很快的。 11. 再者,本席認為如果行人過路處有很多人在等候過馬路,司機當然要特別小心,就算行車線是綠燈,但正如裁判官所講,司機亦要注意有無行人冒失衝出來。在這方面,控方第一証人說當時有很多行人,但第二証人卻說當時沒有其他行人在等候過馬路。究竟當時是否有很多人或沒有其他路人在等過馬路,本席認為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12. 總的來說,裁判官有很小心地考慮過案情,但在為何不相信上訴人而相信第一及第二証人這方面,其依據實有不明確的地方。這兩點都是重要問題,加上裁判官並沒有裁定當時是否有很多人在等候過馬路,本席認為就單以上訴人當時應該是高速這一點,是否就能判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本席最後要同意裁決有其不穩妥之處。 13. 在此情況下,本席衹好批准上訴,判罰擱置。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蓮代表 上訴人:由吳林律師行委託傅昶生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