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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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蔡偉鋒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控罪詳情為於1999年6月28日上午4時04分,上訴人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不小心駕駛一輛編號HX1915之的士。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62/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Aug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162/2000

HCMA16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162號

(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23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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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蔡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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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8日

裁決日期:2000年8月8日

宣布判決日期:20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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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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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蔡偉鋒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控罪詳情為於1999年6月28日上午4時04分,上訴人於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不小心駕駛一輛編號HX1915之的士。上訴人否認控罪。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控方的案情很簡單,第一証人是另一位的士司機,當時駕駛EJ8226由彌敦道一線向北行。當去到一個交通燈位前,見上訴人之的士HX1915在近距離下高速從二線切入第一線。他尾隨到事發地點時,突然上訴人緊急煞車,他收掣不及,撞到上訴人的的士之車尾,兩車都有損毀。在發生碰撞前,証人見到控方第二証人在上訴人的車前方拋出,跌倒在一線上。上訴人的車則扭右停在第二線。後來他見到第二証人橫躺於第一線上,失去知覺。証人曾經講過當第二証人過馬路時,有很多人站在距離路邊約半呎之處在等候過馬路。

3. 第二証人是傷者。他亦是一名職業司機。他解釋了當時過馬路的情況。他說當他由行人過路線中間偏右行出2-3步時,見到右邊有車急駛而至,時速約70公里。他被撞至整個人拋到車頭,隨即跌在地暈倒。他指出該處是燈號管制區,但他忘記在過路時有否注意過交通燈號,當時無人在其左右。其餘兩名是警方証人。

4. 上訴人在審訊時亦有作供。他指出當時正以50公里行駛,到達事發地點,燈號是綠色,他有減速到約40公里。在到達行人過路線約2米時,第二証人突然衝出,但因他扭軚及煞掣不及,便撞到傷者。

5. 裁判官在考慮案情時特別提到,關於燈號問題,他不會對上訴人作出不利的推測,因為控方不能提出有關的証供。在這方面,裁判官便要以當時上訴人面對之燈號確是綠色來作為判案的依據。

6.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不可信,他在其裁斷陳述書作出如下的分析:

「對於上訴人的証供,本席小心觀察他作証的情況,不接納他是一位誠實的証人,也不相信他將事件的全部真相說出。本席不相信第二証人在與上訴人距離兩米時突然衝出來,因他接受盤問時,本席覺得他刻意迴避問題。」(見裁段陳述書第十二段)

7. 至於第一証人方面,裁判官有以下的評述:

「對於第一証人的証供,他作証的時候,給予我的印象良好,他坦率承認自己不小心駕駛的錯誤,並已被判罰一事。本席認為他是一個誠實的証人。本席考慮過有關上訴人大律師對其証供的可信性的陳詞,亦留意他有部份証供與其他証人不同,但經綜合各方証供及考慮証人的年齡、背景後,本席認為不同之處並不影響其主要証供的可靠性:即目擊上訴人在駛至肇事地點時的車速是很快的。」(見裁段陳述書第十段)

8. 上訴人代表律師提出5點上訴理由,其中第2、3及第4點比較重要:

「2.原審特委裁判官錯誤地不接納上訴人之証供,因為原審特委裁判官“覺得上訴人刻意迴避問題”(請參考上訴文件第十五頁及第66頁至68頁)

3.原審特委裁判官錯誤地接納第一及第二証人為誠實可靠之証人而對其互相矛盾之証供“因考慮証人的年齡,背景後認為並不影響其可靠性”是不對的。(請參考上訴文件第十四頁)

4.原審特委裁判官錯誤地認為當上訴人駕車駛向交通管制區時“應該特別小心同留意,車速應該減慢,因為有一啲人係可能無端端會舂出嚟或者失魂咁舂出嚟”(請參考上訴文件第廿二頁M至P小節及 -- 十五頁第15段及16段)」

9. 就第2點理由,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在作供時刻意迴避問題。本席應律師要求參閱過謄本,亦不太理解裁判官所指為何。反之,正如代表律師所說,控方第一証人卻明顯地有迴避過問題,裁判官甚至要親身提醒証人。在這方面,律師已引述了有關的謄本內容。

10. 就第一及第二証人之証供有矛盾方面,裁判官的結論亦有值得商榷之處。他們的年齡及背景(兩者都是司機)似乎並無獨特之處,裁判官在這方面並沒有作出清楚交代。但裁判官說雖有留意到第一証人的部份証供與其他証人不同,但綜合各方面,及考慮到証人的年齡、背景後,他認為不同之處並不影響其主要証供的可靠性:即目擊上訴人在駛至肇事地點時的車速是很快的。

11. 再者,本席認為如果行人過路處有很多人在等候過馬路,司機當然要特別小心,就算行車線是綠燈,但正如裁判官所講,司機亦要注意有無行人冒失衝出來。在這方面,控方第一証人說當時有很多行人,但第二証人卻說當時沒有其他行人在等候過馬路。究竟當時是否有很多人或沒有其他路人在等過馬路,本席認為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之一。

12. 總的來說,裁判官有很小心地考慮過案情,但在為何不相信上訴人而相信第一及第二証人這方面,其依據實有不明確的地方。這兩點都是重要問題,加上裁判官並沒有裁定當時是否有很多人在等候過馬路,本席認為就單以上訴人當時應該是高速這一點,是否就能判定上訴人不小心駕駛?本席最後要同意裁決有其不穩妥之處。

13. 在此情況下,本席衹好批准上訴,判罰擱置。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潘蓮代表

上訴人:由吳林律師行委託傅昶生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