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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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本年2月16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罸款2,800元,另繳800元堂費。上訴人不服定罪,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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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66/2000 HCMA 26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266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1519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0年8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8月24日 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本年2月16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罸款2,800元,另繳800元堂費。上訴人不服定罪,向本庭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去年7月19日下午6時在高山道當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時,因不滿前方的私家車速度太慢,便突然駛前,企圖從右方切入超越該私家車,期間上訴人貨車的左車頭與私家車的右車頭發生碰撞。 3. 上訴人選擇作供自辯。他辯稱其車輛已成功超越該私家車,而該私家車是在企圖從左面加速反超前時與他的貨車發生碰撞。 4. 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為特委裁判官自言是「憑直覺」判定碰撞是因其超車,而非私家車司機超車所引致。上訴人堅稱他不是因不滿前方車輛太慢而在超前過程中與該車發生碰撞。 5. 本庭經翻閱審訊錄音謄文後,未有發現特委裁判官曾稱述自己是「憑直覺」判定碰撞是因為上訴人超車引起。相反地,從其口頭宣判的理由和「裁斷陳述書」,可見特委裁判官除却証人証言外,亦有考慮和仗賴肇事後所拍攝得的照片。從該等照片所顯示兩車的最終停車位置,清楚顯示上訴人的貨車當時是在從右方切入私家車的行車道。上訴人對特委裁判官所提的批評乃缺乏支持理據。 6. 再者,上訴人陳詞時所提有關兩車碰撞的成因等事項,他在審訊作供時已有提及。特委裁判官經衡量各方証據後,裁定上訴人的說法不可信而不予接納。此純屬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法庭一般不會輕易干預原審法官就事實方面所作的裁斷,因原審法官乃有權決定信納或不信納任何証人的証言。 7. 綜合而言,上訴人所提的上訴理由未能顯示原審特委裁判官的定罪判決有不穩當或失誤之處。本席遂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Miss L Lai (黎雅雯), SGC for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Appellant (藍光源), in pers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