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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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本年5月26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罸一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向本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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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596/2000 HCMA 596/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HCMA/596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196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訴法庭朱芬齡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0年8月29日 宣判日期: 2000年8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决 理 由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本年5月26日在北九龍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執行職務中的警務人員的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罸一個月監禁。上訴人不服定罪,向本庭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指在本年4月4日,上訴人被警員截查時逃跑。事件被適值路過的一名休班警員(即控方第一証人)目睹,他便加入追捕。當他追及上訴人時,被上訴人毆打和腳踢腹部和大腿。他繼續追捕上訴人,最終成功將上訴人制服和鎖上手銬。第二控方証人也目擊上訴人襲擊第一控方証人的部份過程。 3. 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不作証,亦沒有傳召証人。 4.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分四點:其一,控方第一証人的証言存有疑點,但裁判官沒有將疑點的利益歸上訴人。其二,裁判官不應認定控方第一証人為可信的証人,並接納其証言。其三,裁判官的定罪判決乃基於其個人主觀,而非按客觀的事實。其四,裁判官在書面的「裁斷陳述書」中有出錯之處。 5. 就首項理由而言,上訴人所述的疑點是指控方第一証人有關受襲經過的証言有異於其醫學報告以及控方第四証人的証言。控方第一証人的証言指上訴人襲擊其腹部和大腿,令他十分痛楚。上訴人指其醫學報告沒有顯示該兩部份有傷勢。而且控方第四証人作供指控方第一証人在受襲後在現場僅提及膝部受傷。 6. 控方第一証人的醫學報告顯示控方第一証人是因膝部和腹部受傷被送院醫治。表面觀察和X光檢驗顯示控方第一証人的左膝有擦傷。從日常知識可得知,X光檢驗是無法檢驗腹部的傷勢。而表面觀察袛能查察流血、紅腫等明顯傷痕。因此,第一控方証人的醫學報告僅是印証他的腹部沒有明顯的表面傷痕,並不能等同他的腹部沒有受襲或沒有受傷。反之,報告清楚提及証人是因腹部受襲而延醫。可惜審訊時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時沒有提及此點,而上訴人亦錯誤理解該醫學報告顯示控方第一証人腹部不曾受傷。 7. 誠然控方第四証人作供時,表示控方第一証人曾向他描述受傷的經過,而他的証供卻沒有提及控方第一証人有表示腹疼和被人踢傷。但不容忽視的是控方第四証人也作供指上訴人向他承認曾意外地踢到控方第一証人。 8. 從這樣的分析看來,上訴人所指有關控方第一証人的証言與其醫學報告和控方第四証人的証言不脗合之處,實不足以構成合理疑點,致令控方第一証人的証言有可疑之處或失實之虞。 9. 第二和第三項上訴理由可合併處理。裁判官是有權就証人的証言作出評估,從而達致是否信納其為証據的決定。因裁判官有機會親自觀察証人作供的神態和聆聽証言的內容,上訴法庭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輕易干預裁判官在這方面所作的裁斷。上訴人評擊控方第一証人作供時吞吞吐吐,毫不流暢,從而得見他是有所隱瞞、虛構事實。裁判官在判決本案時亦有留意到控方第一証人說話並不清晰流暢,但她不認為這是因為証人作証不實所致。以她的觀察和判斷,裁判官認定控方第一証人是不善詞令和不善表達自己的人,而他的言詞也是不經矯飾,故此造成他作供時言辭不清晰和不流暢的情況。裁判官是有權作出這方面的判斷和結論。在某程度上來說,此等評估和判斷是帶有主觀成份的。裁判官一如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員,日間審理許多案件,接觸不同的証人和處理不同類型的証供。她所積累的工作和社會經驗允許她就証人的舉止神態和証言內容作出評估和判斷,這些不獨是她有權作的,也是她職權內所應辦的。 10. 上訴人陳詞時提及控方第一証人在庭上作供時指上訴人在襲擊他後繼續逃跑,以致他要蹲下身體越過欄杆繼續追逐,但這部份的情況卻沒有在他的証人供詞中提及。控方第一証人是承認這點遺漏的。裁判官認同這點並不關鍵,和無損証人的誠信,因為這些是在施襲完畢之後的事。上訴人指此說不能成立,因為毆警之後逃跑屬「嚴重犯罪」。本席不能認同這個說法。逃跑本身不構成犯罪行為。再者,上訴人襲警的動機和起因,也是因上訴人要逃避警員的拘捕,因此上訴人在施襲後繼續逃跑也沒有甚麼特別或稀奇之處, 以致令証人在供詞中遺漏此點一事上顯得可疑。裁判官不因這點遺漏而質疑証人的誠信亦沒有不穩當之處。 11. 就第四項上訴理由而言,裁判官的「裁斷陳述書」第三頁首行確把「第一証人」誤植為「第二証人」,但這不等同裁判官對証言的理解和處理有出錯之虞。從審訊錄音騰文得見,裁判官在當庭宣判定罪理由時,清楚無誤地指出控方第二証人作供說「看見第一控方証人截停被告後,被告轉身襲擊他」。裁斷陳述書第3頁首行的錯誤明顯是手文之誤,而非裁判官錯誤理解或分析証據所致。 12. 綜合而言,上訴人所提的各項上訴理由均不能顯示裁判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斷和定罪的判決有不穩當或失誤之處。本席遂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刑事檢控專員代表,潘譪蓮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張淋善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