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黃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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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黃壽康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五年,他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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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295/2002 CACC295/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29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2年第25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判案書日期: 2002年11月26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1.申請人黃壽康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搶劫罪罪名成立,被判監五年,他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2.申請人於2002年1月31日晚上11時10分左右與一名叫「日仔」的男子截停控方第一証人所駕駛的的士,並叫他駛去荃灣老圍。到達目的地後,又叫第一証人將車倒駛入一停車場。停車後,兩人沒有繳付車資。第一証人催促他們付車錢。「日仔」隨即用手緊箍第一証人的頸部,同時聲稱「打劫,咪郁」。第一証人大聲呼救,「日仔」繼用雙手緊箍第一証人的頸項,雙方於是發生糾纏。「日仔」叫申請人用刀插第一証人。此時有途人出現,上前協助第一証人。「日仔」與申請人趁機迅速逃去。第一証人其後報警。 3.警員接報後,會同第一証人在案發現場附近兜截。申請人其後被警員截獲。在警誡下他向警員說「亞Sir,係我個朋友「日仔」叫我打個司機咋。」翌日,申請人在一份口供上稱,當日他只是與「日仔」相約前往毆打一名開罪過「日仔」的司機,他不知道是前往打劫的。 4.原審時,申請人作供稱,當日他與「日仔」相約去毆打一名的士司機。其後他們登上一部的士,途中他因為酒醉而睡着了,至的士停下後才醒來。他聽見「日仔」與的士司機談及車資的問題。其後他聽見司機呼救,他下車協助「日仔」毆打那的士司機,但他沒有聽見「日仔」叫「打劫」,「日仔」也沒有叫他用刀剌的士司機。 5.原審法官沒有接納申請人的証供,認為他所說的,無論是在現場或在庭上說的,都是「不盡不實」。原審法官不相信申請人「當日僅知道參與毆打控方第一証人而不知道是打劫的士。」原審法官接納控方証人的口供,裁定本案「實為搶劫無疑,當時「日仔」與被告人的行動已超乎僅是準備的工作的階段。」 6.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但他在本庭上說這案是打架事件,但警察卻說他搶劫,他沒有搶劫。他不知道香港法例,他是被迫承認及簽下警誡口供的,而控方卻把警誡口供呈堂作為証據針對他。而且在原審時,他說原審法官不聽他的解釋。本席認為申請人所說的,並不足以作為任何上訴理由,推翻原審法官的事實裁決。本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証據支持他的事實裁決,上訴法庭是不會干預事實裁決的,所以他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方面的申請被拒絕。 7.至於上訴減刑方面,申請人提出的理由只有一點,他稱他要供養妻子及兒女,所以他認為刑期太重。上訴庭就搶劫的士罪行的最新判刑案例是HKSAR v Dhillon Kenneth Simon, Cr App 90/2002。上訴庭在該案考慮過以往同樣罪行的判刑後,並不認為五年的刑期基準是明顯的過重。以本案的情況,判刑五年不是明顯的過重,亦未有違反原則,所以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減刑的申請亦被拒絕。
答辯人 : 由律政司王詩麗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