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芳 訴 申寶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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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長洲龍仔村64號勝平樓二樓("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是她的租客。處所的租金為每月4,258元;每月的20日是繳交租金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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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PB000042/2000 LDPB 4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2000年LDPB第42宗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 2000年9月11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長洲龍仔村64號勝平樓二樓("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是她的租客。處所的租金為每月4,258元;每月的20日是繳交租金的日期。 2. 2000年6月19日,申請人以答辯人欠租為理由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追討欠租及收回處所。 3. 2000年8月2日,答辯人的女兒杜珊珊呈上答辯人的死亡証書,該証書顯示答辯人於2000年7月4日逝世。桂珊珊女士告之本席她的父親與妹妹仍居於處所,於是本席將案件押後至8月7日,以待答辯人的丈夫前來法庭。在8月7日,杜珊珊告之本席她找不到父親,故此本席將案件再押後至9月7日,以待答辯人的丈夫前來法庭,但在9月7日他沒有在法庭出現。 4. 申請人在証供中指出自2000年4月20日開始,答辯人便沒有繳交租金。本席接納她的証供。 欠租的追討 5. 因為答辯人在7月4日死亡,故此申請人與她的租約亦在該日終止,而欠租的款額亦計算至此日為止。因死者已不存在,審裁處不能對她頒佈任何命令;審裁處祇能對她的遺產代理人頒下有關欠租的命令,但申請人並沒有在本案對她的遺產代理人提出起訴,而答辯人有沒有遺產代理人亦是一個疑問,故此由4月20日至7月4日的欠租,本席不能頒下有關欠租的任何命令。 6. 本案沒有証據顯示處所自7月4日後是否為人佔用。按《土地審裁處條例》第8條有關土地審裁處司法管轄權的規定,就7月4日以後如處所被人佔用,而該些人等是否需要為佔用處所而付款的問題,本席無權審理,因為該些人等與申請人之間並無租約之存在。 收回處所的管有 7. 因答辯人已經逝世,本席不能下令她向申請人交回處所的管有。該命令祇能針對她的遺產代理人而頒佈,但即使答辯人有遺產代理人,該遺產代理人並非是與訟一方,故此本席不能發出收回處所管有的命令。 8. 假若處所現時是由某些人所佔用,根據上述第8條的規定,無論他們是否與訟一方,本席亦無權向他們頒下收回處所管有的命令,因為他們與申請人之間,並沒有租約的存在。 9. 基於上述的理由,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申請人:由親自應訊 答辯人:(已逝)無人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