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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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耀強被控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及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目的,管有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作為交替控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上訴人要進教導所服刑。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06/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Sep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1106/1999

HCMA1106/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1999年第110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8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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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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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00年8月2日

宣布判決理由日期:20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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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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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耀強被控一項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及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目的,管有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作為交替控罪。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上訴人要進教導所服刑。上訴人不服,提出上訴。

2. 於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之代表律師提出取消對判刑方面的上訴,要求本席只考慮裁決之上訴。本席已接納有關申請。

3. 簡單來說,本案的基本問題是上訴人有否如控方所指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在店內叫賣有關的翻版光碟。上訴人提出兩個主要的上訴理由。第一是關乎上訴人的會面記錄,第二是基於裁判官沒有足夠理由去否決上訴人及辯方証人的証供。由於書面陳詞大綱是以英文寫出,本席不打算在此引申原文。

4. 由於上訴理據的第一點涉及審訊時控方有否將會面記錄呈堂,本席曾將聆訊押後,以便拿取案件謄本以作參考。在得到謄本後,本席已小心閱讀過。控方沒有預先將會面記錄呈堂,但後來就有引用其內容向上訴人提出盤問。

5. 代表上訴人之律師指出,控方不應將未有經過特別程序處理的會面記錄內容作為盤問上訴人的資料。雖然其自願性不受爭議,但就內容之可信性及各種含糊之處,控方理應傳召証人對有關問題加以澄清。因此,裁判官並沒有正確地處理好這方面的問題。律師指裁判官應該就會面記錄的自願性及可靠性方面先作出裁決。

6. 在聽取過答辯一方的回應及考慮過謄本內容後,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這方面並無犯錯。在控方舉証時,主控確實沒有將該會面記錄呈堂,但後來卻引用記錄之內容來盤問上訴人。在這點上,主要的問題是記錄的自願性。一般來說,如果控方想以被告的會面記錄內容來進行盤問,這份會面記錄應在控方舉証階段時呈堂。如有自願性方面的爭議,裁判官則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裁定。如果控方沒有預先將會面記錄內容呈堂,就不應隨意用來盤問上訴人,除非被告人自己承認記錄內容是出於自願。在這情況下,控方以此來作盤問,就不能說是犯錯。

7. 謄本第72頁顯示,在盤問時,主控首先澄清了上訴人所作的記錄是自願的,他才繼續進行盤問。如果上訴人否認,裁判官才應就自願性進行裁決。因此,本席認為在本案中的盤問並無不妥之處。因此,本席不同意上訴人之代表律師所指,控方因沒有傳召"反駁"証供,所以裁判官在會面記錄是否可被接納為証供及其可靠性方面處理失當。

8. 至於上訴一方所提出的其他理據,其實都只涉及裁判官在案情事實及証人誠信方面的裁決。在其裁斷陳述書裏,裁判官有將控辯雙方的案情總結,然後作出以下的裁決。他指出:

「本席裁定,本案證據確鑿,全無合理疑點,已證實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第二證人看見上訴人在店內將光碟放進光碟機,並調高音量以播放音樂;同時辯方第三證人就在店內售賣光碟;此外,已確證無誤的是兩名關員進入店鋪時,上訴人和辯方第三證人確在店內叫喊有廉價影像光碟出售;而控方第一證人搜查時,在上訴人身上找到涉案店鋪的鎖匙一事亦已證實。本席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反之,本席裁斷上訴人及其兩名證人均沒說真話。本席不相信上訴人所言,說他只是在店內試聽光碟,也不相信他的解釋,說因為辯方第三證人離開店鋪時將鎖匙交給他,他才管有該店的鎖匙。本席認為辯方第三證人向法庭說他外出注射毒品前將店鋪鎖匙交給上訴人這一點也並非真話。本席認為辯方第二證人說他當日一直陪著上訴人,及至上訴人在店內被捕前一刻這一點也非真實。上訴人和辯方第三證人在被逮捕和警戒時都沒有這樣解釋過。關於辯方第二證人當時與上訴人一起,並曾在店外一事也沒人提及。本席確信本案罪證確鑿,全無疑點,案發當日,上訴人的確在該店內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目的而要約出售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製品。因此,本席裁定他罪名成立,並據此將他定罪。」

9. 在一定程度上,本席同意裁判官可以就某幾點提出較詳細的講解,但總的來說,裁判官是在聽過及見過所有証人後,最終作出決定接納控方証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與辯方第二証人的証供。於上訴時,本席並非在重審此案,亦不會由自己的角度去重新評估証人的可信性,因為這是裁判官的責任。本席不能任意去推翻裁判官在事實方面的判決。裁判官在接納了控方証人的証供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似乎是順理成章的結果。

10. 在本案的情況下,本席不認為有足夠理據去否決裁判官定罪之裁決。因此本席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梁卓然代表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水佳麗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