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Fortress Garden 訴 Chung Cho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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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北角炮台山道32號名為富澤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而答辯人是富澤花園停車場第48、48A及48B號停車位的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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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000180/2000 LDBM 18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LDBM 2000年第180宗
主審法官: 周兆熊法官 宣判日期: 2000年9月26日 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位於香港北角炮台山道32號名為富澤花園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而答辯人是富澤花園停車場第48、48A及48B號停車位的業主。 2. 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法庭下令答辯人繳付他所欠交的三期維修工程基金(款額共$7,350)、利息以及收集費用。答辯人反對繳交該款項;他的理由是"維修費多少也沒通知而且計算方法不合理"。 3. 申請人所呈上的証物顯示於1995年7月9日,申請人舉行第十屆周年大會。大會通過外牆維修的議决,每戶供款為港幣$40,300,而車位業主亦須跟據其所佔業權供款。 4. 1995年7月11日,法團的管理委員會舉行會議,以跟進業主周年大會有關議决。管理委員會决定單車位業主之供款為$2,450、雙車位為$2,900(應為$4,900)三/四車位業主為$7,350,分三期收集。 5. 1995年7月15日,申請人當時的管理公司發出以下有關該大廈外牆維修工程的通告:
6. 1996年11月14日,申請人致函答辯人要求他清繳上述的維修工程欠款。1997年4月2日,答辯人致信予申請人,表示直至該日他仍未收到有關大廈維修工程分攤款額以及其計算方式的通知,他祇收到申請人的信件,要求他為他的三個停車位付款$7,350,但他不知道該數額是如何計算出來的。 7. 本席裁定,除非上述大會有關外牆維修的議决與及法團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决定並無效力,否則答辯人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如果答辯人欲知悉外牆維修費用的細節或是計算方法,他應在上述大會中提出有關的詢問。 8. 答辯人說就管理費及維修費而言,他一向祇須繳付兩個半停車位而不是三個停車位的費用。他呈交証物R5以支持他的說法。該 証物是有關1983年停車場的赤字的分担的通告,但它並無顯示赤字分担是如何計算出來的,故此答辯人不可以藉此說他祇須繳付兩個半停車位的費用。當一個車位的供款是$2,450時,三個車位的總供款便應是$7,350($2,450X3)。 9.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裁定申請人追討答辯人欠交的維修費用得直。 10. 申請人依賴公契的第8(j)條以追討收集費 ,但該條款祇適用於追討管理費 ,故此本席撤銷此項申請。 11. 本席頒佈以下的命令:
申請人:由張志成先生代表。 答辯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