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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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偷竊,罪名成立,並被判處15個月監禁。他本就判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於聆訊時,放棄判罪上訴,而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544/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Sep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000544/2000

HCMA 544/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544號

(原本案件編號:北九龍裁判法院案件2000年第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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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楊文龍 上訴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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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溎峰

聆訊日期:2000年9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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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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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企圖偷竊,罪名成立,並被判處15個月監禁。他本就判罪及判刑提出上訴,但於聆訊時,放棄判罪上訴,而要求減刑。

2. 裁判官裁定於2000年1月15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在塘尾道馬會投注中心內,一手持報紙作掩蓋,而另一手企圖把受害人腰間的手提電話提走。他的行為被受害人發覺。他在離開投注中心時,被受害人截停,及交到場的警員處理。

3. 原審裁判官以15個月作量刑起點,這是符合上訴庭對扒手偷竊行為的判刑指引。被告人現年50歲,他的妻子與兩名女兒和他的毋親同居於國內。他要求減刑以便照顧國內的家人。被告人並非初犯。自1973年起,他已有17項犯事記錄,大部份與不誠實罪行,如偷竊,行劫及企圖偷竊有關。於1990年,他因同樣控罪而被判處9個月監禁;於1996年11月,他亦因同樣控罪而被判入戒毒所接受治療。他在人多擠迫的投注中心犯事,經考慮他犯事情況及個人背景,本席認為他沒有任何減刑理由。原審裁判官的判刑實屬恰當。所以本席駁回他的判罪及判刑的上訴。

( 杜溎峰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關偉傑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辯方:上訴人/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