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見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849/200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7 September 2000.
1. 上訴人在本年7月20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干犯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和119(1)條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該控罪指上訴人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制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
HCMA000849/2000 HCMA 849/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2000年第849號 (原本案件編號:新蒲崗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0年第2575號)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芬齡 聆訊日期:2000年9月27日 判決日期:2000年9月27日 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本年7月20日在新蒲崗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干犯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118(1)(d)和119(1)條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該控罪指上訴人在沒有版權擁有人的特許下,為交易或業務的目的而管有該版權作品的侵犯版權複制品,以期作出侵犯版權的行為。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及另一名男子在本年5月22日在鑽石山地鐵站外擺賣盜版視像光碟。當時有三、四名途人圍觀。其後上訴人將其中一張光碟交予一名途人,而該途人則將20元交予上訴人的同伴。警員見狀便上前追截上訴人和該名男子,並成功將上訴人拘捕。上訴人選擇作供自辯。他指稱當日路經上址,巧遇一名舊同事。因該同事尚欠他200元,故此他趨前追討。期間他的同事拔足奔跑,他便在後追趕。之後便被警員拘捕。 3. 上訴人上訴時僅複述他在原審時作供的內容和重申辯方律師結案陳詞時所作的論據。裁判官在判案時均已考慮控辯雙方的証供和陳詞,而最終他裁斷控方的証人可信,並採納他們的証言作為判案的依據。有關裁判官就事實方面的裁斷,上訴法庭不會輕易干預和推翻。再者上訴人亦未能指出裁判官的裁斷有任何失誤之處。有見於上訴人並未能提出良好的上訴理由,本席遂駁回其不服定罪上訴。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陳淑文高級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