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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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本年2月2日在西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車輛罪名成立,判罸款3,000元和停牌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於本庭聆訊時,上訴人放棄就判刑部份所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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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000237/2000 HCMA 23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0年第237宗 (原本案件編號:西區裁判法院案件1999年第5501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朱芬齡暫委法官 聆訊日期:2000年9月27日 判決日期:2000年9月27日 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在本年2月2日在西區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車輛罪名成立,判罸款3,000元和停牌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於本庭聆訊時,上訴人放棄就判刑部份所提出的上訴。 2. 控方的案情指1998年10月24日中午時份,上訴人在北角英皇道907號處一個停車場的出口駕駛一部輕型貨車,在倒車期間不慎撞傷一名老婦的左腳。上訴人在原審時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証人。 3. 上訴人就定罪方面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為兩大項。其一,上訴人指特委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作出不適當的行為和言論,致使審訊不公或使人覺得公義未能得以彰顯。其二,上訴人指特委裁判官錯誤理解案中部份証言和採納了不應接受的証據。 4. 就首項上訴理由而言,上訴人在經修訂的上訴理由書中共詳列9項例子,以說明特委裁判官在審訊時的言行如何不當。以第一、三、五、八和九個例子而言,本席同意有關言論應可避免,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猜測,以為特委裁判官是有意協助控方或控方的証人。然而,綜觀整個審聆的錄音謄文,特委裁判官事實上並沒有優待或褊幫控方之處,她對控、辯雙方的態度並無兩樣。至於第四和第七個例子,本席認為特委裁判官是有權不容許大律師在盤問時過份糾纏於某些問題,尤其是當証人經已多番回覆同一問題。特委裁判官的介入,僅是為使審訊得以流暢和有效率地進行,此為其履行案件管理的職責。至於第六個例子,明顯地特委裁判官是有見本案的審訊尚需一段時間才結束,因此安排將餘下待審的案件押後或另作安排。雖然她這樣做在某程度上會干擾大律師的盤問過程,但也不能視為不適當的行為。至於第二和第九個例子,則是涉及特委裁判官自行要求控方証人將其警員記事冊內容讀出和在辯方反對下强行查閱警員的証人供詞。本席同意這些做法是有違刑事審訊的程序和証據法規。而且特委裁判官在其口述的判案理由或書面的「裁判陳述書」中均沒有交代她如何看待和處理這些文件的內容,又或是她在衡量本案的案情和証人証言時,是否已將此等內容撇除不顧。在此情況下,本庭不能排除一個可能性,也就是特委裁判官的定罪決定曾受這些不應被參照的文件所影響。定罪的判決因而有不穩定之處而應被撤銷。 5. 就次項上訴理由而言,上訴人指特委裁判官共有三處出錯。以第一處來言,無疑特委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是錯誤地引述控方第三証人的証言,因該証人的証言是說在車底處發現血漬,而非在上訴人車輪呔上有血漬。然而此明顯地乃手文之誤,因特委裁判官在當庭口述的定罪理由和「裁斷陳述書」第三頁簡述証人証言時,均正確地指出血漬是在車底處發現。 6. 至於有關傷者指是事後經其他人講述方知道是被一輛大貨車撞倒一點,本席同意傷者的証言是說她當時並不知道如何被撞倒,而有關其他人告訴她的事項均屬傳聞証供,不能被採納為判案的基礎。然而,從本案的其他証供可見,傷者當時站立在停車場出口處,在她身傍有一部貨車,傷者之後被撞倒。這部貨車其後証實為上訴人所駕駛。由此而得出的唯一、也是必然的推論乃是她是被上訴人的貨車撞倒。特委裁判官在簡介案情大綱時指上訴人的貨車把傷者撞倒並無不當之處。 7. 最後一處是關乎特委裁判官裁斷上訴人經行人路倒車入停車場出口是不小心駕駛行為。首先上訴人指現場沒有字樣或標記顯示出口和入口的位置,因此特委裁判官不應裁斷上訴人是在停車場的出口處倒車。誠然現場確是沒有「出口」和「入口」的標記,但控方所有証人均指上訴人貨車所在處是出口,特委裁判官在此基礎下接納並認定上訴人是在停車場出口處倒車本身並無不當。上訢人又指特委裁判官不應因上訴人在經行人路倒車入停車埸出口便認定是不小心駕駛。本席認為這點批評有欠公允。從「裁斷陳述書」第6頁第二段可得見,特委裁判官是清楚知道僅是倒車時撞傷途人,則不一定是不小心駕駛的行為。特委裁判官繼而指出,上訴人是不該經過行人路倒車進入停車場,而且上訴人當時未有謹慎專注留意其他道路使用者,否則他的貨車不會撞倒傷者。在參照整段的內容和其上文下理後,明顯可見特委裁判官並非單因上訴人經行人路倒車進入停車場出口便逕下不小心駕駛的結論。相反地特委裁判官是經過分析案情和法律原則後,方達致不小心駕駛的裁決。本席不認同特委裁判官是錯誤理解和採納在上訴人所指三處的証供。 8. 基於首項上訴理由中的有關警員記事冊和証人供詞部份,本席接納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並將罸款部份的判刑撤銷。
黃建勳律師行轉聘梁鴻谷大律師代表上訴人。 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陳淑文高級政府律師代表答辯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