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美敬 訴 香港律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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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with costs to the respondent.

Cites 1 case

Case No.FAMV 31/2000
Court
FAMV
Date
Judge包致金, 陳兆愷, 李義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AMV000031Y/2000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非傳閲品

FAMV 3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2000年第31宗

(源自上訴法院民事案件2000年第118宗之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請人 施 美 敬
答辯人 香港律師會

上訴委員會: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17日

裁決日期:2000年11月17日

_____________

裁決

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2000年1月3日,申請人入稟高等法院,狀告律師會,指其未能監管屬下會員。她提出申索,要求獲得五千萬元作爲損失及損害的賠償。同日,有關令狀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2000年1月19日,律師會提交送達認收書。

1月19日,申請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因律師會欠缺行動而判該會敗訴。聆案官於1月26日拒絕其要求。她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期間,律師會以申請人的申索並無顯示任何合理訴因爲理由,申請剔除其申索。有關聆訊於2月10日進行,聆案官將該訴訟剔除。申請人並無就此決定提出上訴。

申請人曾向有關法官提出多項上訴,其後又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每次均遭駁回。上訴法院並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人現向本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我等仔細考慮了申請人的書面及口頭陳詞。她要求法庭因對方欠缺行動而作出判決,其申請顯然缺乏成功機會。有關訴訟已遭剔除,她提出的幾項上訴均沒有理據。申請人的申請及上訴遭駁回,實屬理所當然。我等認爲其申請並不符合《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所規定的準則。上訴法院所作出的命令並非該條文所指的最終命令。申請人並無提出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因此,我等駁回其申請,並判答辯人可得訟費。

(包致金) (陳兆愷) (李義)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常任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延聘戴昭琦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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