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美敬 訴 香港律師會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AMV 31/2000 on BabelCite. This FAMV judgment before 包致金, 陳兆愷, 李義.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to Court of Final Appeal
Outcome: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dismissed with costs to the respondent.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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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V000031Y/2000 [Chinese Translation - 中譯本] 非傳閲品 FAMV 31/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終審法院 終院民事雜項案件2000年第31宗 (源自上訴法院民事案件2000年第118宗之上訴許可的申請)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17日 裁決日期:2000年11月17日 _____________ 裁決 _____________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陳兆愷: 2000年1月3日,申請人入稟高等法院,狀告律師會,指其未能監管屬下會員。她提出申索,要求獲得五千萬元作爲損失及損害的賠償。同日,有關令狀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2000年1月19日,律師會提交送達認收書。 1月19日,申請人發出傳票,要求法庭因律師會欠缺行動而判該會敗訴。聆案官於1月26日拒絕其要求。她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期間,律師會以申請人的申索並無顯示任何合理訴因爲理由,申請剔除其申索。有關聆訊於2月10日進行,聆案官將該訴訟剔除。申請人並無就此決定提出上訴。 申請人曾向有關法官提出多項上訴,其後又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但每次均遭駁回。上訴法院並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向終審法院上訴。申請人現向本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我等仔細考慮了申請人的書面及口頭陳詞。她要求法庭因對方欠缺行動而作出判決,其申請顯然缺乏成功機會。有關訴訟已遭剔除,她提出的幾項上訴均沒有理據。申請人的申請及上訴遭駁回,實屬理所當然。我等認爲其申請並不符合《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所規定的準則。上訴法院所作出的命令並非該條文所指的最終命令。申請人並無提出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衆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因此,我等駁回其申請,並判答辯人可得訟費。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延聘戴昭琦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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