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通有限公司 訴 張素萍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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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昨日審訊時,原告方提供了有關的文件證據,並傳召了證人姜女士作供。在今日審訊時,原告亦傳召了證人李女士作供。在李女士作供完畢後,兩位被告通知本席,他們不會對原告的申索繼續進行抗辯。

Case No.HCA 6063/199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Nov 200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06063/1998

HCA 6063/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1998年第6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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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太陽通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張素萍
第二被告人 徐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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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00年11月20日及2000年11月21日

判決日期:200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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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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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昨日審訊時,原告方提供了有關的文件證據,並傳召了證人姜女士作供。在今日審訊時,原告亦傳召了證人李女士作供。在李女士作供完畢後,兩位被告通知本席,他們不會對原告的申索繼續進行抗辯。

2. 本席在考慮過原告以上提出的證據後,裁定原告已確立在其“已修改申索陳述書”中的申索,故此判令兩位被告須支付:

(1)港幣3,016,700元;

(2)自1998年4月20日起至判決欠款清付止的有關利息,息率以司法部釐定的息率為準;

(3)本訴訟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3. 由於兩被告並未就他們的反申索提出證據,他們的反申索應被撤銷。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由簡家驄律師行指派楊剛大律師代表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