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義 對 曹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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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本案之原告)在2000年10月23日提出以下的傳票申請:-

Case No.HCA 18664/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018664/1999

HCA 1866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18664號

_____________

有關
原告人 周朝義
被告人 曹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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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15日

宣判日期:200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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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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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本案之原告)在2000年10月23日提出以下的傳票申請:-

「法官請被告 ... 擇日旁聽,聆訊原告人周朝義單工程案。」

2. 聆案官在2000年11月6日經聆訊後,撤銷該申請。

3. 上訴人在本案中,曾在2000年1月10日以傳票形式提出另一申請。該申請在2000年1月20日聆訊時上訴人表示,在此訴訟中所涉的申索,已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而上訴人在2000年10月23日所作的誓章,亦顯示在1991年H12632號案中,審裁處已撤銷了有關的申索。

4. 無論如何,即使本案與上述案件無關,法庭亦不會強迫被告方一定要對有關申索提出抗辯。

5. 基於以上情況,上訴人的申請,全無法理依據。本席同意聆案官的命令,駁回此上訴。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自行應訊

被告人: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