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朝義 對 曹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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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本案之原告)在2000年10月23日提出以下的傳票申請:-
Case No.HCA 18664/1999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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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018664/1999 HCA 18664/19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訴法庭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1999年第18664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0年12月15日 宣判日期:2000年12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本案之原告)在2000年10月23日提出以下的傳票申請:-
2. 聆案官在2000年11月6日經聆訊後,撤銷該申請。 3. 上訴人在本案中,曾在2000年1月10日以傳票形式提出另一申請。該申請在2000年1月20日聆訊時上訴人表示,在此訴訟中所涉的申索,已在小額錢債審裁處處理。而上訴人在2000年10月23日所作的誓章,亦顯示在1991年H12632號案中,審裁處已撤銷了有關的申索。 4. 無論如何,即使本案與上述案件無關,法庭亦不會強迫被告方一定要對有關申索提出抗辯。 5. 基於以上情況,上訴人的申請,全無法理依據。本席同意聆案官的命令,駁回此上訴。
原告人:自行應訊 被告人: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