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碧珠 訴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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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申請人為中國公民,在1964年3月在大陸出生。申請人在1989年12月與何祥流先生在大陸結為夫妻。何先生早在1963年,已取得香港身份証。

Case No.HCAL 750/20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000750/2000

HCAL 75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00年第7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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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申請人 謝碧珠
答辯人 入境事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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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01年1月30日

宣判日期:2001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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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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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提出此申請,要求法庭批予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申請人為中國公民,在1964年3月在大陸出生。申請人在1989年12月與何祥流先生在大陸結為夫妻。何先生早在1963年,已取得香港身份証。

2. 在1992年7月,申請人及其兩子向答辯人自首,聲稱在1990年3月由大陸偷渡進入香港。經調查核實,申請人其中一個兒子的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被確認,但另一兒子的身份則未被確認。

3. 申請人及其子在1993年1月被遣返大陸。申請人及其被遣返大陸的兒子在1997年7月再度向入境處自首,並聲稱他們在1997年6月由大陸偷渡進入香港。申請人被遣返大陸的兒子其後在1999年4月在終審法院獲判已成功確立其擁有居港權之聲稱。

4. 入境處在1997年11月18日向申請人發出遣送離境令。申請人提出本申請的理由,是她需要留港照顧其患病的兒子及丈夫。因此,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理由,是要求法庭基於人道立場,批准此申請。

5. 本席對申請人的處境寄予同情。亦於2000年10月10日的聆訊時,將對本申請押後至另定日期,以便答辯人對申請人的個案重新考慮。但答辯人在本聆訊時,仍認為並無足夠理由,撤回早前發出的遣送離境令。

6. 上訴法庭在其判案書早已指出,入境事務處處長並不一定要將有關人道立場的因素,在類似個案中列為考慮因素之一。此外,即使入境事務處處長將人道立場因素列入考慮範圍,亦並非必須允許有關的申請人留港。

7.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為在本個案中,答辯人並無在法律論點或程序上犯錯,故駁回此申請。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自行應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指派黃惠沖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