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000300/2000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November 2000.
2. 在本年5月31日,兩位破產人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擱置執行在本年4月12日聆案官龍劍雲先生在兩名破產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破產令(「該破產令」)。在本年7月18日,兩名破產人向法庭遞交另一份申請,第一,他們要求暫時擱置該破產令;第二,他們要求法庭准許他們以個人的名義,進行有關的法律程序,去推翻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10266號的得直判決。在7月31日的聆訊,兩名破產人向法庭澄清,他們要求撤銷或擱置該破產令。在8月28日,袁家寧法官准許兩名破產人,以個人名義進行有關法律的程序,去推翻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件1999年第10266號的判決。在10月20日,聆案官基於該案件的原告人(即是本案的呈請人)承認在送達傳訊令狀,有失誤之處,撤銷了得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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