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賀國友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B 3068/2000 on BabelCite. This HCB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March 2001.
1. 破產人賀國友先生在2001年2月21日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本席於2001年1月15日作出的破產命令。
|
HCB003068/2000 HCB 3068/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高院破產案2000年第3068號 ____________ 有關賀國友事宜 由債權人中國銀行香港分行單方面提出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1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1年3月2日 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__ 1. 破產人賀國友先生在2001年2月21日提出申請,要求撤銷本席於2001年1月15日作出的破產命令。 2. 有關的法律條文,是《破產條例》(第6章)第33(1)(a)條及第98(1)條。 3. 法庭在行使廢止破產令的權力時,需要審慎地運用其酌情權,並且要考慮破產人的權利,債權人的權益,和公眾的利益。 4. 法庭應該考慮在作出破產令時已存在的事實和理由,即使在作出破產令時,法庭並不知道這些理由或事實。 5. 本案的呈請人是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銀行在2000年8月18日向法庭提出債權人的破產呈請,基於法庭在高等法院1999年民事案件編號1432的得直判決。該判決在1999年10月14日作出,裁定賀先生必須支付銀行欠款共HK$20,519,237.31,由於賀先生為其兩間公司向銀行提供了兩份担保契據。其後銀行變賣了債務人所抵押的物業,以償還得直判決部份的欠款,因此破產呈請書提出的債項,減為HK$13,426,020.58。 6. 賀先生在2000年11月25日向法庭遞交他的誓章,反對銀行的破產呈請,他的理由有三點。 7. 第一,他宣稱銀行的職員在2000年9月與他會面,商討他還款的建議。據賀先生稱,銀行職員向他表示,只要賀先生答應分期還款,銀行通常不會對個別客戶作出破產呈請。在銀行的示意下,賀先生在2000年9月21日發信銀行,請求銀行考慮他還款的建議。其時,銀行已向法庭入禀,要求對賀先生作出破產令。賀先生向銀行建議,在2000年10月5日前還HK$100,000.00,在2001年5月底前再還HK$3,500,000.00。至於餘款何時歸還,賀先生沒有作出承諾。不過,他要求銀行把破產訴訟押後至2001年5月,因為他佔有股權的億麗地產有限公司正在初步商討出售股權,若成功售股,賀先生便有能力償還債項。 8. 賀先生的還款建議,銀行沒有接納。這顯然不能構成廢止或撤銷破產令的理由。 9. 第二,賀先生宣稱他佔有股權的香港億麗地產有限公司(“香港億麗”)與兩間公司合作經營廣州一地產項目,這兩間公司,是廣州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及澳門南通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南通”)。聯營公司的名字,是廣州精優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後易名為廣州億麗地產有限公司(“廣州億麗”)。三間公司各在廣州億麗注資人民幣2千4百萬。南通是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的全資附屬公司。 10. 賀先生指稱,銀行意圖以低於市值,購入香港億麗在廣州億麗的股權,因而對賀先生作出破產呈請。本席認為他的指稱,並無事實根據。 11. 第三,賀先生提出香港億麗已和深圳市源政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深圳源政”)在2000年10月28日達成協議,香港億麗同意出售在億麗廣場項目(即廣州億麗的地產項目)50%的股權,作價為HK$32,000,000.00,在協議訂立後6個月內完成轉讓手續。故此,賀先生要求把破產聆訊押後,給予他一個機會,以市值出售香港億麗在廣州億麗的股權。 12. 在2000年11月27日,本席把破產聆訊押後至2000年12月18日,讓賀先生就該股權轉讓交易,向法庭提供詳情。銀行的律師在11月28日發信賀先生當時的代表律師,羅列銀行需要的文件証據,這些文件包括了香港億麗在廣州億麗佔有股權的証明,股權的估值報告,香港億麗近期的經審計帳目,深圳源政的經濟狀況的文件証明,內地律師就該轉讓協議合法性的法律意見,及關於香港億麗已曾履行轉讓協議的責任的証明等。 13. 在12月18日,賀先生並沒有提供銀行所要求的文件。由於當時賀先生沒有律師代表,本席把聆訊再押後至1月15日,給予賀先生一個機會,提供法庭需要的資料。 14. 在1月15日,賀先生沒有提交任何誓章,也沒有出席聆訊。本席在他缺席情況下,作出破產令。 15. 賀先生就這次撤銷破產令的申請,在1月16日向法庭遞交了誓章。在該誓章,賀先生呈交一份廣州億麗的會計師審計報告,日期是1997年2月21日,就該公司在1996年12月31日的資產負債表及1996年度損益表作了審計。賀先生並沒有提供廣州億麗近期的帳目。至於銀行在11月28日所要求的文件証明,除了香港億麗佔有廣州億麗股權的証明外,賀先生完全沒有提供其他的文件。由於賀先生沒有提供香港億麗資產及負債狀況的文件,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即使香港億麗收取轉讓廣州億麗股權的款項後,賀先生可以動用該款項清還他的債務。 16. 賀先生在這份誓章,再次要求把破產聆訊押後至2001年7月底,讓他完成轉讓股權的交易。他向法庭陳述,如果買方知道他被判破產,買方可能會取銷股權轉讓的交易。 17. 本席認為賀先生已有充分的機會,向法庭提供轉讓股權的資料,但賀先生並沒有這樣做。他也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理由,去撤銷破產令。至於香港億麗出售其在廣州億麗的股權,假使香港億麗和深圳源政的確訂立了具法律效力的轉讓協議,破產令不會影響該協議的實行。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拒絕賀先生撤銷破產令的申請。
呈請人,由顧愷仁律師事務所盧沛強律師代表 破產人,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陳建明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