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雄 訴 昇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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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本年4月10日裁定其敗訴的判令申請上訴許可。申索人提出上訴的理由分別為被告公司的代表在庭上作虛假證供,及語帶歧視,以及審裁官未有詳細審理案情和對他存有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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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000053/2000 HCLA 53/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00年第53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1999年第LBTC 813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朱芬齡於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0年7月13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00年7月15日 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 1. 申索人就勞資審裁處審裁官本年4月10日裁定其敗訴的判令申請上訴許可。申索人提出上訴的理由分別為被告公司的代表在庭上作虛假證供,及語帶歧視,以及審裁官未有詳細審理案情和對他存有偏見。 案件背景 2. 申索人於1999年3月25日開始受僱於被告公司作捲閘工程技工,日薪500元。申索人指1999年6月5日遭無理解僱,因此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要求被告公司支付26天薪金代通知金,數額為13,000元。 3. 被告人否認解僱申索人,並指申索人於6月2日下午在愉景灣地盤向領班提出要離職。 4. 審裁官經審訊後,裁斷申索人的證言及遭解僱的說法不足採信,因而判定申索人敗訴。 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理由 5. 按《勞資審裁處條例》規定,申索人僅能就法律論點提出上訴。因此,申索人必須顯示其上訴理由乃涉法律論點,或審裁官的判決在法律論點方面犯錯,本席方能許可其進行上訴。 6. 申索人在本庭聆訊時,詳細覆述案件的始末因由;且呈交若干補充文件,以顯示其一貫工作態度皆勤奮,和說明他不會如被告公司所言,無故自行離職。 7. 申索人陳詞指被告公司代表的證言失實,即他從未表示辭職不幹,因此審裁官不應判定他是自行離職。申索人也指審裁官未有審理他曾在6月2日下午向地盤領班請假兩天一事,和6月5日在工場與公司代表的對話的情況,因而有審理不週之處。 8. 有關申索人指稱已向領班請假一點,申索人在盤問領班甘國强時已有提出,但為證人斷言否認。至於申索人謂6月5日在工場與公司代表對話的情況,在其証人供詞內已有詳盡說明,審裁官當亦知悉和明暸。而申索人這方面的說法,亦明顯有異於被告公司的證人的說法。申索人指審裁官沒有詳盡審理本案的說法,本席認為缺乏支持的理據,因而不能成立。 9. 申索人同時又指被告公司代表稱其為「呢個人」是語帶歧視,本席對此說法無法理解。本席亦不能認同這點可構成上訴的理據。至於申索人指審裁官對他存有偏見的說法,申索人並沒有列舉任何具體例證。本席因而不能接納此點可構成上訴理據。 10. 再者,申索人在本庭聆訊所作的陳詞和所呈交的新文件,均為指出審裁官不應接納被告公司指他是自行離職的說法。然而,審裁官是有權在衡量證人證言和證物後,決定採納或拒絕採納訴訟其中一方的證據和說法,從而作出有關事實方面的裁斷。本案的審裁官亦是經聆畢雙方的證言和參閱呈堂的文件後,裁定被告方的證人較申索人可信,因而拒絕接納申索人的說法,並裁斷他是如被告公司所言自行離職,而非遭解僱。審裁官這些裁斷純屬事實方面的裁斷,當中不涉法律論點的考慮。同樣,申索人所提的上訴理由亦不涉任何法律論點,而僅屬事實方面的爭論。 11. 基於以上原因,及基於申索人未能顯示其上訴涉及任何法律論點的爭辯,本席因而拒絕申索人要求上訴許可的申請。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